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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NOVATION NEW MATERIAL TECHNOLOGY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2

Apr 2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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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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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 关法律")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所作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法律顾 问, 应公司的要求, 指派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2年4月 20日召开的 2021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 及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 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 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 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 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 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发表法律意见如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20 层 (邮编 100020) Address: 20/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5 Dong San Huan Central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China 电话(Tel): (+86 10) 8560 6888 传真(Fax): (+86 10) 8560 6999 www.haiwe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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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line{\Gamma}$ :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 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合称"会议通知"), 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 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 中现场会议于 2022年4月20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祥云路北四 条 208 号华联创新中心 2 号楼会议室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年4月20日上午 9:15至 9:25, 9:30至11:30, 下 午 13:00 至 15:00;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讲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2年4月20日9:15至15:00。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 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琳女士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 (含股东代理人) 共 4 名, 代表股份 366,056,77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98%。该等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 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2年4月1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 授权委托代理人。

本所认为, 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均具有符 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 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overline{2}$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1$ 《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51$

$61$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1$ 《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81$

  • $91$ 《关于与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相互融资担保协议>的 议案》:
  • 10、《关于向华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 11、《关于预计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 12、《关于预计与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的拟审议提案一致。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经核查,本次会议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的 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过程中,关联股东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对前述第9项、第10项、第11项、第12项议 案回避表决。

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的统计数据。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前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mathfrak{Z}$

四、 结论意见

$\frac{1}{2}$

$\sim$ $\lambda$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 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U\mathfrak{g}\mathfrak{A}$

(此页无正文, 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见证律师:

张继平了长、〈主军

许敏 万万00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