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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ner Mongolia OJing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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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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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269 债券代码:127098
证券简称:欧晶科技 债券简称:欧晶转债
公告编号:2025-072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
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年8 月29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 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本次取消监事会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 消监事会设置事项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继续对公司财务情况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职的合法合规性等事项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监事任 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对各位监事在任职期间对公司治理及发展作 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调整情况,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 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将《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种 类”的表述统一修订为“类别”,“半数以上”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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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删除《公司章程》“第七章监事会”及“监事”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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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余修订具体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章程。 |
| 2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在该法定代 表人辞任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
| 3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所设 之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相对人。 若法定代表人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导致 他人遭受损害,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 责任。在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之后,依据 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公司有权向存在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4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 5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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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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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 书。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 书。 |
| 7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 8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面值为人民币1 元/股。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面值为人民币1 元/股。 |
| 9 | 第二十条 公司目前股份总数为19,240.7260 万 股,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为人民币普 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9,240.7260 万股,公 司发行的股份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
| 10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11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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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式。 |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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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
| 13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14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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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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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 的。 |
| 16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 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
| 17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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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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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 第一节股东 |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 19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
| 20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法要求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21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应书面提出查阅、 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请求,说明目的,同时应当向公司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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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提 供。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 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 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对涉及公 司商业秘密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文件, 须在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后查阅。股东 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承担泄露秘 密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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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 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
| 23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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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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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 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 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 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25 | 第三十八条 | 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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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 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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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
| 27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 产重组、资金占用、对外投资、借款 担保、利润分配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
删除 |
| 28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29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 市公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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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
|---|---|---|
| 31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 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32 | 新增 |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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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 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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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3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 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 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单次或累 计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 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 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 年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 |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 的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 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五)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 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年末净 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年 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六)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 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 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 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 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 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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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 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
(十七)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 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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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4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其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的对外担保情形。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 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 披露。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 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对 外担保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 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 保;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 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其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 担保情形。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 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35 | 第四十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 |
第五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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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 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等关联人(如有)提供资金等 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 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 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公司下 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须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 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 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 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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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6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37 |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应为公司 住所地或公司认为合适的地点。 |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地点。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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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即 视为出席。 |
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 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 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 开。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 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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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8 |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或 董事长个人不得单独召集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本 章程的规定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_90_ 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_10%_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和 主持。 |
删除 |
| 39 |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 公告。 |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
| 40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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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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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 |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 42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 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承诺自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 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该上市公司股 份并披露。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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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第五十九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 44 |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45 |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 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审议事项。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 46 |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股东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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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
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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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7 |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如有)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如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48 |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 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49 |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及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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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第七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人为合伙企业股东的,应加盖合伙 企业单位印章。 |
|---|---|---|
| 51 | 第六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
删除 |
| 52 |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
第七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53 |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
| 54 |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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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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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5 |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
第七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56 | 第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 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
第七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57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58 |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 年。 |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 59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 过。 |
| 60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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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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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 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前款第(五)项、第(十)所述提案,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前款第(五)项、第(十)所述提案,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 62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 |
| 63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
第八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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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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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 | 第八十六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直接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通过董 事会以及股东大会的审议。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提名的方式和 程序为: (一)首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首 届监事会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 单独或者合计认购公司3%以上股份的 发起人提名; 首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 或者合计认购公司1%以上股份的发起 人提名; (二)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 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 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 选人; (三)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 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 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四)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人,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分别进行 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 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 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前述 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
第九十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会表决。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 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 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 兼职等情况,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 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是否存在影响 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 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二)职工代表董事通过公司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由现任董事会 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前述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具体操作以 股东会通过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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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具体操作以股东大 会通过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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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5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 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 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66 | 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 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九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结果为准。 |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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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 第九十条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第九十五条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 |
| 68 | 第九十一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六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69 |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 后立即就任。 |
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 70 |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 71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5 年; |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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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 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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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2 | 第九十九条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〇四条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职务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董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73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并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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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 款第(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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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4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 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者 审计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75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或因独立董事辞职 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 会计专业人士,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 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 额后方能生效。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 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 完成补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 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 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董事会 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或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 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 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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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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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6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聘任合同或任 期结束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 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聘 任合同或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77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 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
| 78 | 第一百〇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 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 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 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 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规、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79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 名独立董事,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不 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人。 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 名独立董事,职工 代表董事1 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80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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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
形式的方案;决定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 81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 |
| 82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 |
| 83 |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 上董事或者监事会、1/2 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 |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 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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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认为必 要时,可以召集董事会。 |
会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 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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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4 | 第一百一十九条 ......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 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
| 85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口头表决或书面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电话会议、视频 会议或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口 头表决或书面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书 面传签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董事签字。 ...... |
| 86 | 新增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87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88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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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 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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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9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
| 90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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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 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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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1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 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
| 92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93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 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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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 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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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4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95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96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 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 97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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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 99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提 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 100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 展相关工作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二)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三)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 (四)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以及环 境、社会和治理(ESG)议题政策、公 司可持续发展工作的执行与实施; (五)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101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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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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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103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 104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一百〇一条(四)项、第(五) 项、第(六)项关于董事的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 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105 |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106 | 第一百三十二条 | 第一百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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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根据总 经理的指示负责分管工作,对总经理 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 文件。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经理可 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根据总经理 的指示负责分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 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经理可受 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
|
|---|---|---|
| 107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 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108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
| 109 | 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 |
| 110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
| 111 | 第一百五十二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六十一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112 | 第一百五十三条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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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审议和 调整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 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 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 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认 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和 中小股东利益情形的,有权发表独立 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 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下一步 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等。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 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 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 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 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 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 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 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 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 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 |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审议和调 整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 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 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 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 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情形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 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 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公司董 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 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 水平拟采取的措施等。董事会和股东会 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公众投资者的 意见。 2.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 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表决同意。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 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 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 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 会及股东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 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 因。 |
|
|---|---|---|
| 113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 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 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 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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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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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4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 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 115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 |
| 116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117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 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
| 118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 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 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 和协作。 |
| 119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 核。 |
| 120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 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删除 |
| 121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
| 122 | 第九章通知 |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
| 123 | 第一百六十六条 | 第一百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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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传 真、邮件或公告方式进行。 |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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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4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 邮件或公告方式进行。 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会临 时会议,以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方式进 行。 |
删除 |
| 125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 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 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 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 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 送时间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 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 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 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 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送达日期。 |
| 126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 》 、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或其 他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的报刊、 网站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的信息。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选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作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127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 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 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 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 产10%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128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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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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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9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
| 130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 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 131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 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 润。 |
| 132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二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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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133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 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的除外。 |
| 134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135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 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有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 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 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 136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 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137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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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
| 138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 139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 得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 分配给股东。 |
| 140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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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 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 142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 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43 |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 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〇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144 | 第一百九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 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 |
第二百一十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 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 145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过”“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 146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 |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以上事项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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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此事项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 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事项,相关变 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情况为准。
三、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关 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 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制定,具体情况如 下:
| 序号 | 制度名称 | 类型 | 是否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
| 1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 2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 3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4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5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6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修订 | 是 |
| 7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8 | 《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 修订 | 是 |
| 9 |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修订 | 是 |
| 10 |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 修订 | 是 |
| 11 | 《利润分配制度》 | 修订 | 是 |
| 12 | 《承诺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13 | 《回购股份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14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修订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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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制定 | 是 |
|---|---|---|---|
| 16 | 《总经理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17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18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19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20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21 |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22 |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23 |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24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25 | 《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 修订 | 否 |
| 26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修订 | 否 |
| 27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修订 | 否 |
| 28 |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29 | 《子公司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30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 修订 | 否 |
| 31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32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33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制定 | 否 |
| 34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制定 | 否 |
| 35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 制定 | 否 |
| 36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 制定 | 否 |
| 37 | 《市值管理制度》 | 制定 | 否 |
| 38 | 《内部控制评价管理标准》 | 制定 | 否 |
上述部分拟修订和制定的公司治理制度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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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以上涉及的《公司章程》和其他需要披露的制度全文已于同日披露于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8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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