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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ner Mongolia OJing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Apr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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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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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内蒙古 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晶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限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国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欧晶科技 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并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二)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的基本情况
| 项目 | 内容 |
|---|---|
| 保荐人名称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
| 主要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
| 法定代表人 | 张纳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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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代表人 | 姜淼、金蕾 |
|---|---|
| 联系电话 | 0755-81981534 |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 项目 | 内容 |
|---|---|
| 发行人名称 |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阿木尔南街31号 |
| 主要办公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阿木尔南街31号 |
| 法定代表人 | 张良 |
| 联系人 | 刘敏 |
| 联系电话 | 0471-3252496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22年9月30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12月15日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22年年度报告于2023年3月31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28日披露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恪 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保荐人对公司 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 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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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 关规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 公司履行规范运作、遵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如下:督导公司完善法人 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 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 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承诺事项,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变更募 投项目的资金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持续关注公司是否 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 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 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 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查阅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文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相关文件;定期向监管机构提交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公司 2024 年度经营业绩出现亏损
2024 年,光伏行业市场波动巨大,供需失衡。受光伏行业产能出清叠加去库 存的影响,下游客户对石英坩埚产品需求大幅减少,导致开工率降低、产品价格 下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增加,公司经营业绩出现阶段性亏损。
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督促公司重视上述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外部环境和 市场情况的变化,防范潜在风险,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充分揭示风险, 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上述事项进一步 加剧可能导致的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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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转债回售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2025 年 3 月 24 日至 2025 年 3 月 28 日适用简化程序召开的“欧晶 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2025 年 4 月 7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原募投项目“宁夏石英坩埚二期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 25,288.42 万元中调出募集资金 10,040.90 万元,用于新增募投项目“半导体石英 ” 坩埚建设项目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同时,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欧晶转债”的 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督促公司重视上述问题,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公 司进行了沟通,已督促公司切实保障债券持有人利益,根据监管要求出具了可转 债回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 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三)保荐代表人变更
国信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保荐人,原指定孟繁龙先生、 姜淼女士担任该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同时,国信证券作为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人,指定姜淼女士、金蕾女士担任该项目持 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该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已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发行完成, 可转债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上市。为了便于后续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国信证 券委派金蕾女士接替孟繁龙先生负责欧晶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 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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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 件,并积极配合保荐人的现场检查等持续督导工作。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 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 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 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 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人认为,在持续督导 期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上市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 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 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保荐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已届满,但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对公司未使用 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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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欧晶科技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尚未完全转股,国信证券作为欧晶科技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将继续履行与可转 换公司债券转股相关的持续督导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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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姜 淼 金 蕾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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