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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ner Mongolia OJing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Apr 1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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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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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内蒙古欧晶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欧晶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 规定,就欧晶科技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欧晶转债”,债券代码:127098.SZ) 回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欧晶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08 号)同意注册,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4,700,000.00 张,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00 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470,000,00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7,259,688.67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62,740,311.33 元。以上募集资金 已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3]281189 号) 《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欧晶转债”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存续的起 止日期为 2023 年 11 月 24 日至 2029 年 11 月 23 日。
二、回售条款概述
(一)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2025 年 3 月 24 日至 2025 年 3 月 28 日适用简化程序召开的“欧晶 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2025 年 4 月 7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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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原募投项目“宁夏石英坩埚二期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 25,288.42 万元中调出募集资金 10,040.90 万元,用于新增募投项目“半导体石英 坩埚建设项目”。具体详见公司 2025 年 3 月 20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新增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同时,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欧晶转债”的附 加回售条款生效。
(二)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 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 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 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 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 方式参见“11、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三)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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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指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
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0.40%(“欧晶转债”第二个计息期年度,即 2024 年 11 月 24 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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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1 月 23 日的票面利率);t=141 天(2024 年 11 月 24 日至 2025 年 4 月 14 日,算头不算尾,其中 2025 年 4 月 14 日为回售申报期首日)。
计算可得:IA=100×0.40%×141/365=0.1545 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欧晶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0.1545 元/张(含息、税)。根据相 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欧晶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 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 100.1236 元/张;对于持有“欧晶转债”的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0.1545 元/ 张;对于持有“欧晶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应自行缴纳所得税,公司对当期可转 债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0.1545 元/张。
(四)回售权利
“ ” “ ” “ ” 欧晶转债 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 欧晶转债 。 欧晶转债 持 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三、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告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 下一次回售公告的发布时间视需要而定。
鉴于上述规定,公司将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发布上述有关回售提示性公告。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欧晶转债”持有人应在 2025 年 4 月 14 日至 2025 年 4 月 18 日 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可在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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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交易时间内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 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 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回售款划拨日之前,如已申报回售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欧晶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公司资金到账日为 2025 年 4 月 23 日,回售款划拨日为 2025 年 4 月 24 日,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为 2025 年 4 月 25 日。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四、回售期间的交易
“欧晶转债”在回售期内继续交易,但暂停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欧晶转 债”持有人同时发出交易或者转让、转托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业务申请的,按 照交易或者转让、回售、转托管的顺序处理申请。
五、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新增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事宜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欧晶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履行了必要决策程序。本次“欧晶转债”回售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可转换公 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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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姜 淼 金 蕾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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