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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ner Mongolia OJing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5
Mar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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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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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世律师事务所
关于“欧晶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 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欧晶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 集说明书》”)、《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指派律师对公司于2025年3月24 日至2025年3月28日适用简化程序召开的“欧晶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进行见证,并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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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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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 的《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内蒙古 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 公告;
4.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 的《关于适用简化程序召开“欧晶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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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债权登记日的债券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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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与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的资料和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 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募集说明书》和《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 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 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年3月19日,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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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 途并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适用以简化程序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作为“欧晶转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于2025 年3月21日公告《关于适用简化程序召开“欧晶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会议召集人、债权登记日、会议召开 时间、投票表决期间、召开地点和方式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债券持有人。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适用简化程序,采取线上方式召开。债券持有人对公告所 涉议案有异议的,应于通知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即2025年3月24日至2025年3 月28日)以书面形式回复受托管理人。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受托管理人公告所 涉意见及审议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时间、投票表决 期间、召开地点和方式与通知一致,且符合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及《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
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本次会议适用简化程序,参会人员无需进行出 席会议登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的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非现场方式,按照简化程序召开,符合法 律、法规、《募集说明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议案》,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
根据《会议通知》,债券持有人如有异议的,应于本通知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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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2025年3月24日至2025年3月28日17:00前)以书面形式回复受托管理人。逾期 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受托管理人公告内所涉意见及审议结果。根据国信证券的确认, 本次会议异议期已于2025年3月28日17:00点结束,异议期内未收到任何书面异议。 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视为已召开并表决完毕,《关 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获得本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募集说明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非现场方式,按照简化程序召开,符合《募集说明书》《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签字页另附,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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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欧晶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 律意见的签章页,以下无正文)
经世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单润泽 ___ 经办律师:罗安琪 __ 经办律师:刘雅茜 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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