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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ner Mongolia First Machinery GroupCo.,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1
Mar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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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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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称:内蒙一机 证券代码:600967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1 年3 月
目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6 (一)激励工具及标的股票来源 ............................................................................ 6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6 (三)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6 (四)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 7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9 (六)限制性股票考核条件 .................................................................................. 10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4 (一)对内蒙一机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 意见 .......................................................................................................................... 14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5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5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6 (五)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确定方式的核查意见 ...................................... 16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7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 见 .............................................................................................................................. 17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8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 见 .............................................................................................................................. 18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18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19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0 (一)备查文件 ...................................................................................................... 20 (二)咨询方式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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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 一、释义 | ||
|---|---|---|
| 内蒙一机、公司 | 指 |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独立财务顾问 | 指 |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
|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指 |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
| 本计划 | 指 |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 限制性股票 | 指 | 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 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计划的规定,有资格获授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的员工 |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 有效期 | 指 |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届 满之日或回购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
| 限售期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 还债务的期间 |
| 解除限售期 | 指 |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 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
| 解除限售日 | 指 |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之日 |
| 解除限售条件 | 指 |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国资委 | 指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试行办法》 | 指 |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
| 《工作指引》 |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 |
| 《公司章程》 | 指 |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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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内蒙一机提供,本计划 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 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 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 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内蒙一机股东是否 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内 蒙一机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 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 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 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 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 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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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
靠;
-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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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内蒙一机《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由上市公司提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 国的政策环境和内蒙一机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采取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内蒙一机《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工具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内蒙一机A 股普通股。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1,543.4 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8,963.18 万股的0.91%。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1,403.40 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8,963.18 万股的0.83%,占本次 授予权益总额的90.93%;预留140 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68,963.18 万股的0.08%,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07%。
(三)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165人,具体包括:公司(含公司控股子 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科技、经营管理、技能骨干员工。
激励对象不包括:(1)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2)未在公司或控股 子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人员;(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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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 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者在公司或公 司的子公司担任职务并签署劳动合同。
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授予额度 (万股) |
占授予总量 比例(%) |
占总股本 比例(%) |
||
|---|---|---|---|---|
| 姓 名 | 职务 | |||
| 李全文 | 董事长、党委书记 | 30.3 | 1.96% | 0.02% |
| 魏晋忠 | 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 30.3 | 1.96% | 0.02% |
| 马忠武 |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 26.4 | 1.71% | 0.02% |
| 李健伟 | 总会计师 | 24.9 | 1.61% | 0.01% |
| 吴杰 | 董事、副总经理 | 24.3 | 1.57% | 0.01% |
| 王彤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4 | 1.56% | 0.01% |
| 王永乐 | 董事、副总经理 | 20.6 | 1.33% | 0.01% |
| 贾睿 | 副总经理 | 26.4 | 1.71% | 0.02% |
| 汪宝营 | 副总经理 | 24.3 | 1.57% | 0.01% |
| 曹福辉 | 副总经理 | 24.9 | 1.61% | 0.01% |
| 丁利生 | 董事 | 18.7 | 1.21% | 0.01% |
| 核心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共154 人) | 1,128.30 | 73.10% | 0.67% | |
| 首次授予合计 | 1,403.4 | 90.93% | 0.83% | |
| 预留 | 140 | 9.07% | 0.08% | |
| 合计 | 1,543.4 | 100.00% | 0.91% |
注: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权益授予价值不超过授予时薪酬总
水平的4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 定,依据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1、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本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确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 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 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 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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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 3、本计划的限售期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 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 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4、本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可解除限售数 量占获授权益 数量比例 |
||
|---|---|---|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
| 首次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首次授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 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首次授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60 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可解除限售数 量占获授权益 数量比例 |
||
|---|---|---|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
| 预留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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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留授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 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 预留授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60 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4.91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 励对象可以每股4.91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首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计划草案公布日。授予 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50%:
(1)本计划草案公布前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9.67 元/股; (2)以下价格之一:
①本计划草案公布前20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9.81 元/股;
②本计划草案公布前60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6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10.44 元/股;
③本计划草案公布前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1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11.51 元/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 授予情况。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的50%: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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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限制性股票考核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
润分配的情形;
-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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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1)条规定的,本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2)条规 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 购。
(3)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 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
以2019 年业绩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且不低于 同行业平均值(或对标企业75 分位值); 2021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3%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值(或 对标企业75 分位值); 2021年公司Δ EVA为正。 |
|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
以2019 年业绩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且不低于 同行业平均值(或对标企业75 分位值); 2022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5%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值(或 对标企业75 分位值); 2022年公司Δ EVA为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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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19 年业绩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且不低于 同行业平均值(或对标企业75 分位值); 第三个 2023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8%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值(或 解除限售期 对标企业75 分位值); 2023 年公司 Δ EVA 为正。
注:①上述指标均是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口径的数据。上述“净利润复合增长率”、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均以股权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②上述同行业平均水平是指,申万行业“国防军工”或证监会行业“铁路、船舶、航 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对应年度业绩指标的平均值。
③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行业平均值=(当年度同行业归母扣非净利润平均值/基准年度同 行业归母扣非净利润平均值)^(1/n)-1,n 是指当年度与基准年度之间间隔的年数。
(4)解除限售考核对标企业的选取
公司主营业务为轮履装甲车辆、火炮系列军品装备、铁路车辆、车辆零部 件的研发、制造、销售及资产经营等。为提高对标企业业务的可比性,本次筛 选出同时属于证监会行业分类“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和申 万行业分类“国防军工”的 A 股上市公司 20 家企业作为对标企业,对标企业 名单如下:
| 证券代码 | 公司简称 | 证券代码 | 公司简称 |
| 000697.SZ | 炼石航空 | 600372.SH | 中航电子 |
| 000738.SZ | 航发控制 | 600391.SH | 航发科技 |
| 000768.SZ | 中航飞机 | 600482.SH | 中国动力 |
| 002013.SZ | 中航机电 | 600685.SH | 中船防务 |
| 300123.SZ | 亚光科技 | 600760.SH | 中航沈飞 |
| 300159.SZ | 新研股份 | 600765.SH | 中航重机 |
| 300424.SZ | 航新科技 | 600862.SH | 中航高科 |
| 600038.SH | 中直股份 | 600893.SH | 航发动力 |
| 600150.SH | 中国船舶 | 601890.SH | 亚星锚链 |
| 600316.SH | 洪都航空 | 601989.SH | 中国重工 |
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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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5)个人绩效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公司内部各 类考核制度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当年 度的解除限售额度。
在上市公司层面解除限售考核条件达标的情况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 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绩效考核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考核等级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待改进) E(不合格) 个人绩效考核系数 1.0 1.0 0.7 0 0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未 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 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孰低值回购处理。“回购时市价”是指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回购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
(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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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内蒙一机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 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内蒙一机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内蒙一机董事会治理结构符合国资委有关政策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
-
中外部董事占半数以上,薪酬考核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外部董事构成。
3、内蒙一机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 种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 授予安排、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安排、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 何实施本计划、本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内蒙一机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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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内蒙一机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 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程序 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内蒙一机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 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内蒙一机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1%。经核查,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内蒙一机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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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内蒙一机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内蒙一机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 法》所规定的: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10%;
2、内蒙一机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内蒙一机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 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同时,激 励对象个人获授数量符合国资委政策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内蒙一机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 益授出额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确定方式的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工作指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价格的 确定方法如下: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计划草案公布日。授予价格不得 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 50%: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2、以下价格之一:
(1)本计划草案公布前20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2)本计划草案公布前60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3)本计划草案公布前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50%: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 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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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内蒙一机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 予价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 核查意见
内蒙一机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 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内蒙 一机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的现象。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的核查意见
1、内蒙一机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内蒙一机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工作指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 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内蒙一机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别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或预留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24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 个月内分三次解除限 售。
这样的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限售期建立了严格的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 管理层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内蒙一机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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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 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 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内蒙一机已在股权激励计划里明确约定会计处理的内容,并将严格按照会 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 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内蒙一机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 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 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内蒙一机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内蒙一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公司选取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增长率、经济增加值三个指标作为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这三个指标是公司盈利能力、成长能力及收益质量 的真实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 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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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激励计划业绩目标的设置在保证可行性的基础上,具有一定的挑战性,能够 体现“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个人设 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 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相应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 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内蒙一机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所 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内蒙一机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 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为准。
2、内蒙一机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国资委批复、尚需内蒙一 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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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 1、《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摘要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方攀峰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 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 号 邮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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