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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ner Mongolia First Machinery Group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Mar 2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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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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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北方创业 证券代码:600967 公告编号:临2014-012 号
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 年3 月24 日,公司第五届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因公司拟增加经营范围,需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五条。同 时,公司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 三条至一百七十六条利润分配政策。修改的具体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 公司经营范围是: 司经营范围是: 研制、开发、生产、销售铁路车辆, 研制、开发、生产、销售铁路车辆, 压力容器,车辆配件及进出口。机械加 压力容器,车辆配件及进出口。机械加工、 工、大型精密加工、装配焊接、数控切 大型精密加工、装配焊接、数控切割、大 割、大型冲压、特种材料处理、表面热 型冲压、特种材料处理、表面热处理、防 处理、防腐涂装、自有房屋租赁。(国 腐涂装、自有房屋租赁、有形动产租赁服 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 务、研发和技术服务。(国家法律、法规 前不得生产经营)”(以工商行政管理部 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生产经 门核准为准)。 营)”(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 务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适时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并在国 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
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 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时 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并在国内外设 立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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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 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 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 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 取派发现金股利或派发股票股利或两 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 是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该 遵循以下规定: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以公司 按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盈利为 前提。
1、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方式,同时可采用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等其他形式进行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和最低比 2、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的范围。 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可分配平均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可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 4、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 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 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 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 (二)公司现金分红具体条件 以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
以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 (5) 若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 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最近三年以现金 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母 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 万元人 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每年 民币,则公司可不进行本款所述的利润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母公司当 分配: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实施现金分 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符合前款规定 红后不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下未作出现金 1、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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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80%;
第一百七十四条 在发生以下情 形时,公司可依据本章程规定的程序调 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40%;
(1)因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上市公 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法律法规 或规范性文件而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或变更的;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20%;
(2)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对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 (3)从保护股东权益的角度出发, 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不进 更的; 行现金分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不进 行现金分红:
(1)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 实现盈利;
(4)从维护公司正常持续发展的角 度出发,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或变更的。
(2)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 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 负数;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 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 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 负数; 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3)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 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 负债率超过70%(包括70%); 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 (4)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 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 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 (5) 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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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 标准无保留意见;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 (6) 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 等。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进行现金分红 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 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 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或投资需要。
第一百七十六条 一个会计年度结 本章程中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束后,公司董事会可根据本章程第一百 支出计划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投 七十三条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拟定利 资、项目建设、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 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对方案发表独立 累计支出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意见。利润分配方案在提交股东大会审 的10%以上,且达到20,000 万元人民币以 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上的。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三)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 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 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 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法定公积金转为 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做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 月内完成利润分配方案实施。 第一百七十四条 除特殊情况外,公 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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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 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规模、现 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 红。
第一百七十五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决 策程序及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 充分考虑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 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后提交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预案进行审 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 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电话、传 真、邮件、公司网站、互动平台、邀请中 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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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 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 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 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 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 充分保护等。 6、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四)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 利润为正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中披露未进行现金 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 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经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七十六条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如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 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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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 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 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才能生效。 (二)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 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并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由独立董 事发表审核意见。 (三)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 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同时通过电话、传真、邮件、公司网站、 互动平台、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回答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 注:《公司章程》修改所涉经营范围变更,以工商登记变更为准。
《公司章程》(2014 年修订稿)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敬请投资者查阅。 以上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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