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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ner Mongolia First Machinery Group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Feb 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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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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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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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40 号楼C 座40-3,4—5 层
F4-5,C40-3 Building 40, XingFu ErCun,Chao 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50867998 电子邮箱/E-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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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 [2016] 第 0516 号
二零一七年二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16]第0516号
致: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北京市康 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法律意见书》(康达股重字[2016]第0017号)(以下简 称“《法律意见书》”)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并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 务所关于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资产交割情况的法律意见书》(康达法意字[2016]第0480号)及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 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康达法意字[2016]第0515号)。现本所就公 司本次交易实施情况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 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 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府主管部 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 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 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 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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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取得了有关政府部门、北方创业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有关事实和法律 问题的证明、声明或承诺以及本所律师对相关单位、个人的访谈。上述证明、声 明和承诺、访谈亦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 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做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及其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释 义”具有相同含义。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北方创业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申报材料中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审核要 求引用及披露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该引用或披露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 法律意见书的理解产生错误、偏差或歧义。申请文件的修改和反馈意见对本法律 意见书有影响的,本所将按规定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在对相关事实和文件资料进行了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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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概述
根据北方创业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五届董事 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本次交易相关议案,以及北方创业 201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以及北方创业分别与一机集团、北方机械控股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北方创业分别与中兵投资、北方置业签署的《股份认 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等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方案的核心内容 如下:
1、北方创业发行 A 股股份向一机集团购买其持有的主要经营性资产及负债;
2、北方创业发行 A 股股份及支付现金向一机集团全资子公司北方机械控股 购买其持有的北方机械 100%股权;
3、北方创业采用询价方式向包括兵器工业集团下属单位中兵投资、北方置 业在内的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且募集资金总 额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生效和实施为 条件;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北方创业本次重组方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和《发行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交易的授权和批准
(一)北方创业内部批准和授权
2015 年 10 月 26 日,北方创业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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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关于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 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 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 公司与一机集团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北方机械控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北方风雷集团签订附条件生效的< 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关于<包头北方创业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法性及提交法 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批准一机集团及关联方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 的议案。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交易 方案及相关议案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6 年 4 月 25 日,北方创业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 案》、《关于公司与一机集团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北方机械控股签订附条件生效 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 与北方风雷集团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一机集团、北方机械控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利润补偿 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关联认购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包头北方创业股份 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配套募集资金之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包头北 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审阅 报告、鉴证报告以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 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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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是否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 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法性及提交法律文 件的有效性的说明》、《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相关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 董事已对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议案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6 年 5 月 11 日,北方创业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 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 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 公司与一机集团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北方机械控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北方 风雷集团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 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一机集团、北方机械控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利 润补偿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关联认购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包头北方创 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配套募集资金之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 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 审阅报告、鉴证报告以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 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 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法性及提交法律文件 的有效性的说明》、《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一机集团及关联方免于以要约方式 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的议案》,非关联股东同意北方创 业本次重组方案、同意一机集团及其关联方免于发出要约收购、同意北方创业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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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关联股东一机集团回避表决。
2016 年 5 月 14 日,北方创业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股票发行价格的 议案》、《关于公司与一机集团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协议之第二次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北方机械控股签订附 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第二次补充协议>的议 案》、《关于公司与北方风雷集团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协议之第二次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关联认购方签订附 条件生效的<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配套募集资金之股份认购 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回避表决。公司独 立董事已对调价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6 年 7 月 18 日,北方创业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的议案》和《关于 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在审议关 联交易议案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调价进行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
2016 年 8 月 3 日,北方创业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的议案》和《关于调整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价格的议案》。关联股东一机集团回避 表决。
2016 年 8 月 4 日,北方创业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 的议案》、《关于本次调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方案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关于解除公司与北方风雷集团签订附条件 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一 机集团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北 方机械控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批准 更新的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审阅报告以及补充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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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 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交易方案调整进行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北方创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已依照法定程序批准本 次交易和调价的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就关联事项回避表决,独立董事 就本次交易及相关议案、调价等发表了独立意见,决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交易对方的批准与授权
1 、一机集团
2016 年 4 月 16 日,一机集团股东会作出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同意并参与 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参与 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具体事宜的议案》,同意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方案并授权董事会制定和实施参与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具体方案。
2 、北方机械控股
2016 年 4 月 6 日,一机集团作出《关于同意山西北方机械控股有限公司以 下属公司股权参与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重组的决定》。一机集团作为北方 机械控股的唯一股东,同意北方机械控股以其持有的北方机械 100%股权参与北 方创业重组,向北方创业出售北方机械 100%股权,出售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 且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所确定的评估值为依据。北方 创业重组方案调整的,同意北方机械控股按照北方创业调整后的方案参与北方创 业重组。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交易对方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已经依照法定程序作出 批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该等决议的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
(三)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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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10 月 23 日,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作出《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 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问题意见的复函》(局综函[2015]359 号), 在确保兵器工业集团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对北方创业资产重组暨配套融资无不同 意见。
(四)兵器工业集团批复
2016 年 4 月 7 日,兵器工业集团作出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包头北方创业 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并配套融资的批复》(兵器资产字[2016]195 号),原 则同意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并配套融资方案;同意募集资金 20 亿元用于主营业务发展,其中集团公司内部单位可以以现金认购部分配套融 资,确保重组发行后集团公司合计持股比例不低于 50%。
(五)国务院国资委批复
2016 年 4 月 25 日,国务院国资委完成对标的资产一机集团主要经营性资产 及负债、北方机械 100%股权评估报告的备案。
2016 年 5 月 10 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包头北方创 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及配套融资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6]352 号),原则同意北方创业本次资产重组及配套融资的总体方案,同意中兵投资、 北方置业分别以不超过 4 亿元、1 亿元现金认购北方创业本次配套融资发行的股 份,发行完成后兵器工业集团关联方对北方创业持股比例不低于 50%。
(六)中国证监会核准
2016 年 9 月 28 日,北方创业收到《关于核准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向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6]2041 号),核准北方创业向一集团发行 675,532,214 股股份、向 北方机械控股发行 43,767,822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88,770,571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七)商务部反垄断局审查决定
2016 年 10 月 8 日,商务部反垄断局出具《审查决定通知》(商反垄审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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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第 75 号),对北方创业收购一机集团部分业务不予禁止,从即日起可以 实施集中。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交易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该等已取得 的批准和授权事项,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 效。
三、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的交割情况
2016年12月12日,北方创业与一机集团、北方机械控股签署了《包头北方创 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资 产交割协议》,确认以2016年11月30日作为交割基准日,以2016年12月12日作为 资产交割日。一机集团、北方机械控股已实质性完成了向北方创业交割资产的相 关手续,相关资产交割情况如下:
1 、一机集团持有的主要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交割情况
-
(1)一机集团已将所持特种技术装备13.38%股权过户至北方创业名下。
-
(2)一机集团已将所持大成装备20%股权过户至北方创业名下。
-
(3)一机集团已将12项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北方创业名下。
(4)一机集团已将380项房屋所有权过户至北方创业名下。
-
(5)一机集团已将111项非涉密专利权过户至北方创业名下。
-
(6)一机集团已将175项涉密专利权过户至北方创业名下。
(7)截至资产交割日,一机集团27项注册商标正在办理过户手续。一机集 团承诺:①在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前,将商标授权北方创业无偿使用,直至变更 登记手续办理完毕;②将积极协助纳入本次重组范围的商标权利主体变更,如北 方创业因无法成为相关资产权利登记主体而遭受任何损失,一机集团将予以全额 现金补偿。一机集团已向北方创业支付与上述27项注册商标评估价值等值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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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万元作为保证金,该等保证金将在上述注册商标过户至北方创业名下后退还 一机集团。
(8)一机集团已将70辆车辆过户至北方创业名下,剩余25辆因无法办理过 户手续,一机集团已根据评估值向北方创业等额支付现金338,630.81元。此外, 厂区内行驶的无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车辆,已作为普通运输设备随同其他机器 设备一并实际交付给北方创业。
(9)一机集团已将镗铣床、大功率综合传动装置工艺试验台、数控插齿机 床、箱式多功能热处理炉、高精度卧式加工中心、静压造型生产线主机等大型机 械加工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及电子设备等不涉及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机器设 备交付给北方创业。
(10)对于截止资产交割基准日一机集团纳入重组范围的债权,一机集团已 通知债务人将相关负债向北方创业偿还。若债务人继续向一机集团偿还相关债 务,一机集团自收到相关款项5日内向北方创业支付等额现金。
(11)一机集团已向截至资产交割基准日的全部应付款债权人发出了债务转 移通知,截至目前不存在债权人不同意本次债务转移的情形。若因债权人明确表 示不同意而无法进入北方创业的相关负债,将由一机集团按照原协议之约定继续 对债权人履行,一机集团向债权人履行支付义务后5日内向北方创业主张权利, 北方创业在接到一机集团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一机集团予以偿 还。
(12)对于截至资产交割基准日一机集团纳入重组范围的货币资金、应收款 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及相关负债,一机集团已根据大华出具的 专项审计报告《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性资产及负债审计报告 (大华审字[2016]008062号)》向北方创业进行了交付。
2 、北方机械 100% 股权交割情况
北方机械控股已将所持北方机械100%的股权过户至北方创业名下。
3 、标的资产过渡期损益的归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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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已经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一机集团主要经营性资产及负债、北方机械 100%股权在过渡期间的损益进行审计,一机集团主要经营性资产及负债在过渡 期间(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产生的收益为643,084,161.80元,本次 资产交割时已进行了交割。
北方机械100%股权在过渡期间(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产生的 收益为18,749,374.95元,北方机械控股和北方创业后续将进行过渡期间的损益交 割。
4 、验资情况
2016年12月12日,大华对北方创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注册资本以及 实收资本进行审验并出具《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验资报 告》(大华验字[2016]001393号),经审验,截至2016年12月12日止,北方创业 已收到一机集团和北方机械控股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股本)合计人民币 719,300,036.00元,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北方创业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1,542,128,035.00元。
(二)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情况
北方创业和中信证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核准,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启 动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和配售股数,具 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锁定期(月) |
| 1 | 中兵投资 | 7,564,296 | 99,999,993.12 | 36 |
| 2 | 北方置业 | 2,269,288 | 29,999,987.36 | 36 |
| 3 |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7,781,376 | 235,069,790.72 | 12 |
| 4 | 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17,400,907 | 230,039,990.54 | 12 |
| 5 | 东鼎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7,400,907 | 230,039,990.54 | 12 |
| 6 | 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45,380,000 | 599,923,600.00 | 12 |
| 7 | 深圳天风天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34,800,000 | 460,056,000.00 | 12 |
| 8 |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907,008 | 64,870,645.76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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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锁定期(月) |
| 合 计 | 147,503,782 | 1,949,999,998.04 | —— |
2016 年 12 月 23 日,大华出具《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认购定金和认购资金收款情况执行商定程序报告》(大华核字 [2016]004988 号),确认截至 2016 年 12 月 23 日发行对象已在中信证券指定账 户缴存认购款共计 1,949,999,998.04 元。
2016 年 12 月 26 日,大华出具《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147,503,782 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6]001239 号),确认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已划至北方创业指定的资金账户。根据 该验资报告,截至 2016 年 12 月 26 日止,北方创业已增发 147,503,782 股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949,999,998.04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40,000,0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909,999,998.04 元。
(三)股份发行登记情况
2017 年 2 月 8 日,本次交易新增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登记托管手续。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一机集团、北方机械控股已实质性完成了向北方创 业交割资产的相关手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涉及的发行对象、询价、申购及配 售程序及其结果均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募集 配套资金的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公平公正、合法有效。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暂无对高级管理人员团队进行整体调 整的计划。未来若因业务需要,对须更换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遵 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履行必要审 批程序、信息披露义务和报备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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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占用及关联担保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过程中,未发 生北方创业的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北方 创业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2015年10月26日,北方创业与一机集团、北方机械控股及北方风雷集团分别 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2016年4月25日,北方创业与一机集团、北方机械控股及北方风雷集团分别 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同日北方创业 与中兵投资、北方置业分别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2016年5月14日,北方创业与一机集团、北方机械控股及北方风雷集团分别 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第二次补充协议》,同日北 方创业与中兵投资、北方置业分别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 议》。
2016年8月4日,北方创业与一机集团、北方机械控股分别签署了《利润补偿 补充协议》,同日北方创业与北方风雷集团签署了《北方创业向北方风雷集团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解除协议》。
2016年12月21日,北方创业与募集配套资金的获配对象分别签署了《包头北 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 股票认购协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上述协议均已生效并正常履行,未出现违反协议约 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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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兵器工业集团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兵器工业集团承诺:“1、在北方创业今后经营活动中,本公司及本公司控 制的实体尽最大的努力减少或避免与北方创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2、若本公司及/或本公司控制的实体与北方创业发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 则此种关联交易的条件必须按正常的商业行为准则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遵 循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要求北方创业给予任何优于一项市场公平交 易中第三者给予的条件,也不接受北方创业给予任何优于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 予第三者的条件,以保证交易价格的公允性。若需要与该项交易具有关联关系的 北方创业的股东及/或董事回避表决,本公司将促成该等关联股东及/或董事回避 表决。
3、本公司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如上市公司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任 何条款而遭受或产生任何损失或开支,本公司将依法及时予以赔偿。本承诺函在 上市公司合法有效存续且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二)兵器工业集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兵器工业集团承诺:“本公司间接控股的上市公司晋西车轴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晋西车轴”)在其主营业务铁路车轴的生产销售外,还从事与北方 创业相类似的铁路车辆生产销售业务,其铁路车辆产品同北方创业铁路车辆产品 存在部分重叠。但鉴于北方创业和晋西车轴的铁路车辆业务在本次重组前已经成 型,历史上北方创业和晋西车轴均拥有较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及独立性,本 公司从未利用且今后也不会利用北方创业和晋西车轴最终控股股东的地位给任 何一方从事铁路车辆业务带来不公平的影响。因此,北方创业及晋西车轴铁路车 辆业务各自发展并不会损害北方创业及其广大中小股东利益。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 上市公司及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之间不存在产品交叉、重叠的情况,互相之间不 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本次重组并未新增北方创业同兵器工业集团及其他下属公 司之间的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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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拟从事或实质性获得上市公司 同类业务或商业机会,且该等业务或商业机会所形成的资产和业务与上市公司可 能构成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本公司将不从事并努力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不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以避免与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构成直接或 间接的竞争。此外,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市场份额、商业机会及 资源配置等方面可能对上市公司带来不公平的影响时,本公司自愿放弃并努力促 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放弃与上市公司的业务竞争。
本公司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如上市公司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任何条 款而遭受或产生任何损失或开支,本公司将依法及时予以赔偿。本承诺函在上市 公司合法有效存续且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三)兵器工业集团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兵器工业集团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做到与北方创业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财务方面完全 分开,不从事任何影响北方创业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机构独立、 财务独立的行为,不损害北方创业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北方创业在人员、 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的独立。
本公司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如上市公司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任何条 款而遭受或产生任何损失或开支,本公司将依法及时予以赔偿。本承诺函在上市 公司合法有效存续且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四)一机集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机集团承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未纳入本次重组的资产与上 市公司及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之间不存在产品交叉、重叠的情况,互相之间不存 在同业竞争。
针对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拟从事或实质性获得上市公司 同类业务或商业机会,且该等业务或商业机会所形成的资产和业务与上市公司可 能构成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本公司将不从事并努力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不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以避免与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构成直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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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的竞争。此外,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市场份额、商业机会及资 源配置等方面可能对上市公司带来不公平的影响时,本公司自愿放弃并努力促使 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放弃与上市公司的业务竞争。
本公司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如上市公司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任何条 款而遭受或产生任何损失或开支,本公司将依法及时予以赔偿。本承诺函在上市 公司合法有效存续且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五)一机集团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机集团承诺:“1、在北方创业今后经营活动中,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 实体尽最大的努力减少或避免与北方创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2、若本公司及/或本公司控制的实体与北方创业发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 则此种关联交易的条件必须按正常的商业行为准则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遵 循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要求北方创业给予任何优于一项市场公平交 易中第三者给予的条件,也不接受北方创业给予任何优于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 予第三者的条件,以保证交易价格的公允性。若需要与该项交易具有关联关系的 北方创业的股东及/或董事回避表决,本公司将促成该等关联股东及/或董事回避 表决。
3、本公司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如上市公司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任 何条款而遭受或产生任何损失或开支,本公司将依法及时予以赔偿。本承诺函在 上市公司合法有效存续且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六)一机集团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一机集团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做到与北方创业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财务方面完全分开, 不从事任何影响北方创业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财务 独立的行为,不损害北方创业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北方创业在人员、资 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的独立。
本公司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如上市公司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任何条 款而遭受或产生任何损失或开支,本公司将依法及时予以赔偿。本承诺函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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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法有效存续且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七)一机集团关于本次以资产认购股份限售期的承诺
一机集团承诺:“保证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 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 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交易完成后(从标的资产交割完毕起计算)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公司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发行价格, 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公司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 发行价格,本公司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之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的基础 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此外,本公司承诺,对于本公司在本次重组之前已经持有的北方创业的股份, 在本次重组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八)一机集团关于利润补偿承诺
一机集团承诺:“利润补偿期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 3 年(含本次交易实施 当年),即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若本次交易未能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前(含)实施完毕,则补偿期间将作相应顺延。
一机集团承诺标的资产一机集团主要经营性资产及负债 2016 年、2017 年、 2018 年的实际利润数(实际净利润数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40,094.60 万元、40,546.82 万元和 42,816.33 万元。
若在利润补偿期间,标的资产一机集团主要经营性资产及负债实际净利润数 低于承诺净利润数,一机集团将依据标的资产专利评估值对北方创业予以股份方 式进行补偿,补偿上限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一机集团主要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专利 评估值对应的发行股份数量。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 现净利润数)÷利润补偿期间预测净利润数总计×标的资产专利评估值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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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466.51 万元-累计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 格。
北方创业在利润补偿期间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相应 调整为: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年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交易对方一机集团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利润承诺未包含募集配套资金 投入所带来的收益。在利润承诺期间内,募集配套资金投入所带来的收益按以下 方法确定:
(1)募集资金投入使用前,募集资金存储在募集资金专户或现金管理所产 生的利息收入;
(2)募集资金投入使用后,因募集资金投入而节约的相关借款利息等收益。 计算该等借款利息时,利率将参考同期借款利率水平确定。
上述(1)和(2)对应的收益在扣除所得税的影响后,不计入《北方创业与 一机集团利润补偿协议》确定的一机集团主要经营性资产及负债在业绩承诺期间 内的实际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九)一机集团关于支持北方创业重大资产重组的说明和承诺
一机集团承诺:“一、关于一机集团拟出售的本部持有的主要经营性资产及 负债中土地、商标、专利及车辆等证载权利人名称瑕疵的完善
截至本说明和承诺函出具日,一机集团拟纳入本次重组范围的土地中的部分 土地使用权证载权利人仍为本公司更名前使用的名称“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 团)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更名后未及时办理该部分土地使用权证的使用权人名 称变更手续所致。本公司承诺,将尽快办理该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名称的变 更,并争取在本次重组资产交割前完成变更,或者在资产交割时直接变更过户至 上市公司名下;如因该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名称未及时变更,导致重组后上 市公司遭受任何损失,本公司承诺将向上市公司及时进行全额现金赔偿。
截至本说明和承诺函出具日,一机集团拟纳入本次重组范围的专利中尚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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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专利证载专利权人仍为本公司更名前使用的名称“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 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更名后未及时办理该部分专利权证书专利权人更名手续所 致。专利权人尚未变更不影响一机集团正常使用专利技术,鉴于本次重组后一机 集团相关专利将登记在上市公司名下,本公司承诺,将在本次重组资产交割时将 上述专利的专利权人由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直接变更至上市公 司名下;在此期间如因该部分专利的专利权人更名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权属瑕疵 而导致重组后上市公司遭受任何损失,一机集团承诺将向上市公司及时进行全额 现金赔偿。
截至本说明和承诺函出具日,一机集团拟纳入本次重组范围的车辆中尚有部 分车辆的产权证载权利人未进行更名,系本公司历史上改制、更名后未及时办理 该部分车辆产权证载权利人更名手续所致。上述车辆的证载权利人尚未变更不影 响一机集团的正常使用,本公司承诺,争取在本次重组资产交割前完成变更,或 者在资产交割时直接变更证载权利人至上市公司名下;如因该等车辆的证载权利 人未及时变更,导致重组后上市公司遭受任何损失,一机集团承诺将向上市公司 及时进行全额现金赔偿。
二、关于重组完成后支持北方创业获取相关生产资质事宜
本次重组完成后,一机集团将积极协助北方创业申请办理并获取军品业务相 关资质,本次重组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协助北方创业依法启动办理相关资质申 请,该承诺函出具之日(即 2016 年 8 月 4 日)起三年内北方创业办理取得军品 生产资质。在过渡期间,一机集团允许北方创业通过一机集团军品业务相关资质 开展工作,并将积极协助北方创业申请办理并获取军品业务相关资质,不会对过 渡期间北方创业通过一机集团相关资质开展军品业务收取任何费用。若上述军品 业务开展方式被行业主管部门发文禁止,且北方创业届时尚未取得军品业务的相 关资质,由此导致上市公司遭受损失的,一机集团将承担赔偿责任。”
(十)北方机械控股关于利润补偿承诺
北方机械控股承诺:“利润补偿期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 3 年(含本次交易 实施当年),即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若本次交易未能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含)实施完毕,则补偿期间将作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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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机械控股承诺标的资产北方机械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的实际利润 数(实际净利润数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730.08 万元、642.43 万元和 1,795.90 万元。
若在利润补偿期间,标的资产北方机械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一 机集团将依据标的资产专利评估值对北方创业予以股份方式进行补偿,补偿上限 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北方机械专利评估值对应的发行股份数量。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 现净利润数)÷利润补偿期间预测净利润数总计×标的资产专利评估值即 12,076.99 万元-累计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 格。
北方创业在利润补偿期间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相应 调整为: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年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交易对方北方机械控股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利润承诺未包含募集配套 资金投入所带来的收益。在利润承诺期间内,募集配套资金投入所带来的收益按 以下方法确定:
(1)募集资金投入使用前,募集资金存储在募集资金专户或现金管理所产 生的利息收入;
(2)募集资金投入使用后,因募集资金投入而节约的相关借款利息等收益。 计算该等借款利息时,利率将参考同期借款利率水平确定。
上述(1)和(2)对应的收益在扣除所得税的影响后,不计入《北方创业与 北方机械控股利润补偿协议》确定的北方机械在业绩承诺期间内的实际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十一)北方机械控股关于本次以资产认购股份限售期的承诺
北方机械控股承诺:“保证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 等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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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交易完成后(从标的资产交割完毕起计算)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公司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发行价格, 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公司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 发行价格,本公司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之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的基础 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关于一机集团持有的主要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中土 地、专利及车辆等证载权利人名称瑕疵的完善的承诺已经履行完毕。截至目前, 其他相关承诺仍在履行。
八、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一)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北方创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变更事宜向工商登记机 关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二)北方创业向北方机械控股支付现金交易对价
北方创业需向北方机械控股支付购买北方机械15%股权的现金对价。
(三)一机集团 27 项注册商标的过户手续
一机集团需继续完成27项注册商标变更登记至北方创业名下的过户手续。 (四)相关承诺的履行
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承诺出具方尚未履行完毕所有承诺,部分承诺继续有 效。如相关承诺的履行条件出现,相关方需要继续履行相应承诺。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继续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 碍,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实施不构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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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发行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 益的情形,并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一机集团、北方机械控股已实质性完 成了向北方创业交割资产的相关手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公 平公正、合法有效。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北方创业的资金、资产被实 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北方创业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及承诺正常履行,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 项继续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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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之 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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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乔佳平
胡晓玲 周延
2017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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