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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ner Mongolia First Machinery Group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Jan 2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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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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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967 证券简称:北方创业 公告编号:临 2017-004

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本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已于 2016 年 8 月 17 日通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并于 2016 年 9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内蒙古第一 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2041 号)。目前公司已向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方置业集团有限 公司、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东鼎云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天风天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北信瑞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147,503,782 股,发行价格 13.22 元 / 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49,999,998.04 元, 扣除承销费等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09,999,998.04 元。

2016 年 12 月 26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本次非公 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 A 股) 147,503,782 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 [2016]001239 号), 确认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至公司指定的资金账户。根据该验资报告, 截至 2016 年 12 月 26 日止,公司已增发 147,503,782 股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949,999,998.04 元,扣除承销费用 40,000,000.00 元, 募集资金净额为 1,909,999,998.0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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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 ” 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 、 “ 中信证券 ” )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管理,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23 日与中 信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包头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 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青山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包头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以上协议统称为《三 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17 年 1 月 23 日,除因向山西北方机械控股有限公司支付购买山西 北方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100% 股权的现金对价 74,997,500.00 元之外,公司 剩余募集资金的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专户存储募集资金(元) 募集资金用途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755904002310102 314,000,000.00 综合技术改造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49010154500001024 77,000,000.00 4X4轻型战术车产业化建设项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8115601011900145403 370,032,498.04 环保及新能源配套设施生产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14650000000577148 280,000,000.00 外贸车辆产业化建设项目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52520188000068228 412,970,000.00 军品生产线、节能减排改造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青山支行 152450622831 381,000,000.00 新型变速器系列产品产业化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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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835,002,498.04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相应银行分别设立了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承诺以存单形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在存单到期后将募集资金及相关利息 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中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 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 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 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 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何洋、王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专户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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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任一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人民币或任一专户总额的 20% 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 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 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 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 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专户对账单或按本协议第六条向丙方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 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 日起失效。

(十)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 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一)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 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 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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