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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ner Mongolia First Machinery Group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Dec 2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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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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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67 股票简称:北方创业 编号:临2012-060 号

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2 年10 月17 日取得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关于核准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377 号),批准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 过5,600 万股(含5,600 万股)A 股股票。

公司于2012 年12 月12 日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8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 了55,333,333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829,999,995 元,扣除发行费用30,290,333.18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99,709,661.82 元。 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募集资金801,684,995.15 元已于2012 年12 月13 日存入公 司在中信银行包头支行设立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于2012 年12 月13 日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2〕363 号《验 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于2012 年12 月24 日与中信银行包头支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公司在中信银行包头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7273110182600050919 ,截至 2012 年12 月13 日,专户余额为 801,684,995.15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重载、快捷铁路货车技术水平提升建设 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20000 万元,开户日期为 2012 年12 月20 日,期限 12 个月;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30000 万元,开户日期为 2012 年 12 月20 日,期限 6 个月;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25000 万元,开户日期

为 2012 年 12 月20 日,期限 3 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 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公司存单 不得质押。

二、公司、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 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 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乔绪德、周志林可以随时到开户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国信证券。

六、公司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 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 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国信证券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自公司、开户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