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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ner Mongolia First Machinery Group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Mar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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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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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六届十四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内蒙古第一机械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六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
1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的 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 情形。
3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 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 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 6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草案未发生原则性变化,同意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六届十三 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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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腾江 __ 徐佳宾 _
王洪亮 __ 戈德伟 _
赵 杰 __ 苑士华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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