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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ner Mongolia First Machinery Group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5
May 10,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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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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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关于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建律券意字 [2005] 第 009 号
致: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的委托, 2004 指派本所执业律师刘宏、马泓出席了贵公司 年年度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2000 大会规范意见》(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 项及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且贵公司已对前述资料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向本所作了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适当目的使用,不得 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材料,随其他文件一同公开披露,并对贵公司引用之本法律意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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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规范意见》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05 3 28 4 13 根据贵公司 年 月 日、 月 日董事会决议和贵公司 2005 《章程》的有关规定,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于 年 3 30 月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向全体股东发出《关于 2004 2005 4 15 召开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并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 2004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与修改 年度股东大会提案的公告》,以公 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 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和提 案的修改情况。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 料,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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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贵公司股东名册及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 股凭证、授权委托书,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符合章程之规定,具备合法有 效的与会及表决资格。
经本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亦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本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符合《公司法》、《规 范意见》及《章程》之有关规定,具备合法的与会资格。 三、关于临时提案的提出
经本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律师核查,贵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5 8000 61.53% 共 名,代表股份数为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与会 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以记名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在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执行了回避表决制度。贵公司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2 1 1 的表决结果由本次股东大会指定的 名股东代表、 名监事、 名证 券部工作人员清点并宣布表决结果,相关的决议及会议记录已由出席 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签署完毕。
上述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范意见》和 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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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2004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 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刘 宏
马 泓
2005 5 1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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