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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myshow Digital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2

Oct 2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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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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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通力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本所” ) 接受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公 司” ) 的委托 , 指派本所陈鹏、李仲英律师 (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 ( 以下统称“法律法规” )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 ) 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 , 本 所假设 :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 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 恰当、有效的授权 ;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 ,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 准确的。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 , 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 勉尽责的精神 , 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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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 (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 事项 ,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公司本次会议于 2012 年 10 月 26 日上午 9:30 在北海市北海大道西 16 号海富大厦 17 层 D 座公司会议室召开 , 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 , 本所律师认为 ,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

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 或股东代理人 ) 统计 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 , 出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 ( 或股东代理人 ) 共计 3 人 , 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1,285,649 股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3.12% 。

经本所律师核查 , 本所律师认为 ,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 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 , 参加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 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计票、监票 , 并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 ,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 , 本所律师认为 ,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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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公告材料 , 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 , 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 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而使用 ,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 并无任何副本。

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陈 鹏 律师

李仲英 律师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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