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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myshow Digital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16

Sep 12, 2016

56813_rns_2016-09-12_f32abd58-2645-46f9-804d-08ac4e62d8f9.PDF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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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〇一六年九月

$\mathbf 1$

重要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 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 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经过审慎调查后出具的。

本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所有当事方均无任何利益关系, 就详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所发表的核查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2、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有关资料提供 方已向本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出具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3、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 业意见与委托人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已对委托人披露的文件进行 核查, 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在与委托人接触后到担任财务顾问 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4、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 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5、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信息披露义 务人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 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投资者认真阅读公司出具 的《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公告全文。


重要声明
释义
绪言
财务顾问的核杳意见
一、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的核查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人主体资格、诚信记录等情况的核查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出资结构及控制关系的核查
五、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核查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授权和批准程序的核查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后续计划的核查
八、
九、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
十、对在收购标的上是否设定其他权利及是否在收购价款之外还作出其他补偿安排的核查
.
十一、对本次权益变动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以证券支付股份价款的核查 14
十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十三、对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十四、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十五、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overline{\phantom{a}}$

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瑞莱嘉誉 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慧球科技、上市公司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 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 2016年8月
11 日至 9 月 5 日,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系统增持慧球科技股票 19,739,842 股(占慧球科技股本
总额的 5.000040%)。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深圳市瑞
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慧球科技
39,479,44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000018%, 为上
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本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 15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准则 16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东兴证券、财务顾问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2016年8月11日至9月5日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慧球科技股票 19,739,842 股。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慧球 科技 39,479,44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000018%,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 15 号》、《准则 16 号》 等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信息披露义务人委 托, 担任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 并就其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有关内容 出具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已对出具核查意见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了尽职调查, 对本核查意见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之义务。

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一、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 审阅及必要核杳, 从财务顾问角度对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披露内容、方式等提出了 必要的建议。

根据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依据的文件材料进行认 真核杳, 相关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 向本财务顾问出具关于所提供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承诺为本财务顾问出 具本核查意见提供的一切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和安排, 在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审慎的尽职调查和认真阅 读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 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15号》、《准则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的核查

(一) 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2016 年 8 月 11 日至 9 月 5 日, 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慧球科技股票 19,739,842 股。具体情况如 $\top$ :

股东名称 时间 买卖
方向
股数(股) 金额(元) 成交均价
(元/股)
深圳市瑞莱嘉誉投
资企业(有限合伙)
2016.8.11 增持 2,400,000 40,524,731.00 16.89
深圳市瑞莱嘉誉投
资企业(有限合伙)
2016.8.12 增持 100,000 1,641,000.00 16.41
深圳市瑞莱嘉誉投
资企业(有限合伙)
2016.8.15 增持 1,410,400 23,375,464.00 16.57
深圳市瑞莱嘉誉投
资企业(有限合伙)
2016.8.16 增持 886,350 15,246,967.00 17.20
深圳市瑞莱嘉誉投 2016.8.17 增持 5,073,200 87,606,784.00 17.27
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瑞莱嘉誉投 2016.8.30 增持 1,384,600 20,933,663.62 15.12
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瑞莱嘉誉投 2016.8.31 增持 2,456,992 38,533,907.86 15.68
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瑞莱嘉誉投 2016.9.01 增持 2,048,900 31,987,126.12 15.61
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瑞莱嘉誉投 2016.9.02 增持 2,900,900 44,272,204.00 15.26
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瑞莱嘉誉投 2016.9.05 增持 1,078,500 16,796,854.00 15.57
资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19,739,842 320,918,701.60 16.26

注: 本公告表格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 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和尾数不符的情况, 均为四 舍五入的原因造成。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瑞莱嘉誉合计持有慧球科技 39,479,442 股, 占慧球科 技总股本的 10.000018%,为慧球科技第一大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增持系基 干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看好而做出的,未来将借助上市公司平台,有效整合 资源, 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提高上市公司价值。

本财务顾问在尽职调查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此次权益变动的目的进行了了解, 本财务顾问认为: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影响上市公司的 上市地位, 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无不良影响, 未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 违背, 与事实相符。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的核查

经核杳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本次权益变动起12个月内,信息披 露义务人拟通过在二级市场择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00 万元, 增持股份的价格区间、数量将根据未来二级市场股价表现、整体市 场情况、上市公司业绩表现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后确定。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企业名称: 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四层

$\overline{7}$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前海瑞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李洁)

注册资本: 壹佰壹拾万元整

实收资本: 壹佰壹拾万元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DBNEL1D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

合伙经营范围: 投资咨询: 企业管理咨询: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 报)。

成立日期: 2016年4月28日

合伙期限: 5年

主要股东或发起人名称: 张琲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四层

经查阅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合伙协议,深圳 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已合法成立;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 人具备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

(二)是否存在违反《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确认及承诺,其不存在以下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 到期未清偿, 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经浏览中国裁判文书网、浏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全国法院 被执行人信息并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确认及承诺,本财务顾问机构认为: 信息披 露义务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上 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三)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

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表)、合 伙人熟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 露等相关规章制度, 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基于上述情况及分析, 本财务顾 问认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四)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诚信记录的核查

经浏览中国裁判文书网、查阅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并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 确认及承诺,本财务顾问认为: 最近五年内, 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受过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诚信记录良好。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 本财务顾问认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六)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键管理人员的核查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
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
国家或地区居
留权
在慧球科技或
其他上市公司
任职情况
张琲 合伙人 中国 深圳
李洁 执行事务合伙
.委派代表
中国 北京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键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经核杳,并依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键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截至本核 杳意见出具之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形。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人主体资格、诚信记录等情况的 核査

名称 深圳市前海瑞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金楠
注册资本 1000万元人民币

(一)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成立日期 2015年4月27日

经查阅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券基金业协会网站,深圳市前海瑞莱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合法成立并履行登记程序, 查阅深圳市前海瑞莱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资料,本财务顾问认为: 深圳市前海瑞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是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

(二)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人诚信记录的核查

根据深圳市前海瑞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及承诺,本财务顾问认为: 最近 五年内, 深圳市前海瑞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 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诚信记录良好。

(三)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人最近一年一期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人主要从事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 受托资产管理, 投 资兴办实业等业务, 最近一年一期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 元)

项目 2016年6月30日 2015年12月31日
总资产 54,003,873.32 224,918.52
净资产 $-3,522,418.41$ $-1,496,125.36$
净资产收益率(%) 不适用 不适用
资产负债率(%) 106.52 765.19
项目 2016年1-6月 2015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604,994.91 $\Omega$
净利润 $-2,026,293.05$ $-1,496,125.36$

上述 2015年度的财务数据已经深圳德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6年1-6月份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出资结构及控制关系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 伙)的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

由此,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 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的情形。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 确认本次购入股份支付的资金系其自有资 金或自筹资金, 不存在以对外募集方式筹集的资金, 不存在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 源于慧球科技或关联方的情形, 也没有利用本次增持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 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信息披露义务人瑞莱嘉誉于 2016年 6月 15 日分别向北京州际田野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简称"州际田野")、朱斌、北京禾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元 创展投资有限公司等合计借款人民币 600,0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陆亿元整), 还款期限至 2021 年 6 月 14 日, 借款年化利率 6%。

2016年8月1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瑞莱嘉誉全体合伙人与州际田野友好协商 并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由信息披露义务人瑞莱嘉誉唯一有限合伙人张琲

向瑞莱嘉誉的债权人州际田野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认缴出资份额,并将瑞莱嘉 誉的认缴出资额增加至人民币 600,5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亿零伍拾万元整)。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州际田野受让信息披露义务人有限合伙人张琲份额 的工商变更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本财务顾问认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具备合法合规性。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授权和批准程序的核查

2016年7月1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召开合伙人会议,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信 息披露义务人买入慧球科技股票的决议。

本财务顾问认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行为已履行内部批 准程序。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后续计划的核查

(一) 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改变或调整计划

经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 改变或调整的计划。

(二) 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重组计划

经核杳,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进行重组 的计划。

(三) 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经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 鉴于上市公司现有董事会在信息披露方面涉 嫌讳法讳规, 多方面未能充分勤勉尽责, 其治理和履职已严重影响到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第一大股东已在前期竭尽所能,督促相关方严格 履行相应职责落实监管要求, 将上市公司尽快带回治理和发展正轨, 避免上市公 司的相关风险, 维护全体股东利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权利范围内,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向上市公司提交更换或 提名合格的董事、监事的议案, 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童程讲行董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后续进展

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 务人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未就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 同或默契。

信息披露义务人希望上市公司能够在正常的公司治理框架内,予以必要的配合 和支持, 尽快合规召开相关会议, 尽快使公司回归良性治理, 尽量消除或控制相 关风险, 充分促使广大股东合法依规行使权益, 向全体股东负责。

(四) 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经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必 要的修订,并根据需要依法依规对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进行 话当调整, 以适应本次权益变动后的业务运作及法人治理要求, 进一步完善上市 公司治理结构。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经核杳,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 计划进行修改的计划,但不排除未来将视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的实际情况, 按照国家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 适时、适当调整员工的聘用计划。

(六) 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计划

经核杳, 截至本核杳意见签署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 讲行调整或者作出其他重大安排的计划。

(七) 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经核杳, 截至本核杳意见签署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 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上述事项出具说明。

本财务顾问认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慧球科技的后续发展符合《公司法》 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规范治理的相关要求, 不会对慧球科技持续发展 产生不利影响。

九、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

(一) 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

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将保持其人员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 业务独立和机构独立。本财务顾问认为: 本次权益变动对于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 能力并无实质性影响。

(二) 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的核查

目前慧球科技的主营业务为物业管理服务及智慧城市相关业务, 信息披露义 务人无类似的企业或拟开发项目。截至本核杳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 其关联方的主营业务与慧球科技不存在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企 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三) 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的核查

经核杳, 截至核查意见签署之日, 最近三年,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 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

经核杳,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承诺, 如与慧球科技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将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明确约定,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要求充分披露,其关 联交易价格也将严格依照市场经济原则, 采取市场定价方式确定交易价格, 充分 保证上市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十、对在收购标的上是否设定其他权利及是否在收购价款之 外还作出其他补偿安排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从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 买入的股票,均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确认及承诺,本次 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 冻结等。

经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未设定其他权利, 不存在收购价款之外的其他补偿安排。

十一、对本次权益变动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以证券支付

股份价款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为现金支付,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以证券支付股份 价款。

十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杳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核 杳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未与慧球科技发生以下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讲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 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 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 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 仟何类似安排:

(四) 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 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十三、对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本核杳意见签署之日前 6 个月内, 信息披露义务人瑞莱嘉誉于 2016 年 7 月 21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买入 11,000,000 股; 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买入 8,000,000 股,同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系统买入739.500股:7月25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卖出9.500 股: 7月28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买入 9,600股。

股东名称 时间 买卖
方向
股数(股) 金额(元) 成交均价
(元/股)
2016.7.21 买入 11,000,000 167,310,000.00 15.21
深圳市瑞莱嘉誉 2016.7.22 买入 8,000,000 119,920,000.00 14.99
投资企业(有限合 2016.7.22 买入 739,500 12,125,729.00 16.40
伙) 2016.7.25 卖出 9,500 152,760.00 16.08

具体如下:

2016.7.28 买, 9,600 142,074.00 14.80
合计 19,739,600 299,345,043.00 15.17

截至本核杳意见签署之日, 除上述情况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 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四、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 除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经披露的有关本次权益 变动的信息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 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也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十五、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经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了详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 对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基本情况、权益变动目的、权 益变动方式、资金来源、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 重大交易、前 6 个月买卖上市公司的股份的情况等进行了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披露的内容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准则 15号》、《准则 16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 变动的情况。

综上所述, 本财务顾问认为: 本财务顾问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对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 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 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魏庆华

财务顾问主办人:

宋辉

$\overrightarrow{\nu}$ 熊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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