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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myshow Digital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pr 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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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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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经2020年3月23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0年4月8日召开的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降低经营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 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的担 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 而由公司为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三条 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公司的子公司之 间禁止相互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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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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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股东大会审批。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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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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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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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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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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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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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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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
前款第(五)项的对外担保,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 以上通过;其他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决策及 披露要求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六条 本制度第五条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 外,还应当符合《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 规定。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八条 董事会应指定公司财务处或其他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 办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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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和/或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 况,掌握其的资信情况。经办部门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 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 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总经理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可否提供担保 的书面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 况、信用情况,审慎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经办部门和董事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 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除子公司外,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可为其提 供担保: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在担保期间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 止的情形;
(二)具有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四)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担保对象不存在大额逾期未偿还的债务,或担 保方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或互保,反担保或互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 担能力;
(七)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八)董事会认为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要求取得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 供方的实际反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对外担保未获得反担保的,应 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时作特别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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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管理
第十四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担 保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约定主债权范围或限额、担保责任 范围、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
第十五条 公司经办部门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调查了解贷款企业 的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银行账户资金出入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收集被担 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 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 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 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担保的主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 应视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上市后,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对外担 保事项的决议应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对于担保事项的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担保的金额、方式及期限;借款协议及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 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等。
第二十条 被担保人主债务到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 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 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办部门人员未按规 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 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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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4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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