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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myshow Digital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pr 2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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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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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临 2017—026
证券代码: 600556
证券简称: ST 慧球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 年4 月27 日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 的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意见,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为了保障公司股东的相关合法 权益,现提议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详见附件《章程修正案》。
特此公告。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章程修正案》
章程修正案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1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GUANGXIFUTURETECHNOLOGYCO., LTD.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ANGXI FORTUNE TECHNOLOGY CO., LTD. 】 上述公司名称应当以工商主管部门最终核准并登记的为准。 |
| 2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 3 |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 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以上(含百分之五)时,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做 出书面报告,书面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 买卖公司的股票。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 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 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 报告期限内和做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 票。 |
| 4 |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 表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10%的担 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10%的担 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
| 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 000万元人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
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 000万元人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除本章 程另有约定,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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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 关于出售公司资产或收购其他资产等《提案》时,应在《提案》 |
| 中对于出售、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发生的必要性、定价方 式及其合理性、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后续安排以及该次交易对公司 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等事项做出充分的分析及说明,并提供全部 相关资料。提案所披露信息不完整或不充分的,或者提案人提供 的相关资料不足以支撑提案内所包含相关信息的,应由召集人负 责告知提案人并由提案人2 日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构成重大 资产重组的,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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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7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达到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 股东大会审议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向股东大会提交的 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 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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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董事发生违反公司法、证券 法、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股东大会不能无故 解除其职务。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非经原提名股东提议,任何 董事在不存在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及能力、或不存在违反 本章程规定等情形下于任期内被解除董事职务的,公司应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允许的上限,对该名董事在公司任职董事年限内支付 相应赔偿金。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如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的, 继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 任;在继任董事会任期未届满的每一年度内的股东大会上改选董 事的总数,不得超过本章程所规定董事会组成人数的三分之一, 因存在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及能力、或存在违反本章程规 定等情形下于任期内被解除董事职务的情况除外。 |
|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 益以及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 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当前(经营、主营)业务相同的 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 水平。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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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内幕消息或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内幕消息或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
|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并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并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 及其收购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 或帮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其中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有权采取和实施相关 法律法规未禁止的且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 措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款第(十六)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针对公司收购方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向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未 来增持、收购及其他后续安排的资料,做出讨论分析,提出分析 结果和应对措施,并在适当情况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2.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董事会为公司选择其他收购者,以 阻止恶意收购者对公司的收购;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采取可能对本公司的 股权结构进行适当调整以降低恶意收购者的持股比例或增加收 购难度的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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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为阻止收购方的恶意收购安排,在与相关债权人协商一致 的情况下,且非法定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下,立即归还所有 公司所负未到期负债; 5.为阻止收购方的恶意收购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人员可集体离职,并根据相关制度从公司获得足额补偿; 6.采取以阻止恶意收购者实施收购为目标的包括对抗性反向 收购、法律诉讼策略等在内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 反收购措施。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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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 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 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 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 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六)对外提供担保的交易事项; |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可设副董事长1人,由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为保持公司经营决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并维护公司和股东 的合法利益,在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如果拟对董事长进行调整, 新的董事长提名应从在公司担任董事任职连续三年以上的非独 立董事中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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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或邮件方 式。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召开日的前两天。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 送达或邮件方式。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召开日的前两天。 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召集人必须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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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邮件、电报、 信函等书面形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邮件、电报、 信函、口头等书面形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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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八条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 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
第一百九十八条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 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 |
|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恶意收购,是指投资者购买、控制本公司股份,未按 本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履行披露、报告义务,或相关信息披露不 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不公平的收购行为;或在未经 公司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收购或一致行动等方式意图取得 公司控制权的行为;或公司股东大会在收购方回避的情况下以普 通决议认定的属于恶意收购的其他行为。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未来 就“恶意收购”作出明确界定的,则本章程下定义的恶意收购的范 围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调整。前述股东大会未就恶意收购进行确 认决议,不影响公司董事会根据本章程规定,在符合上市公司及 广大股东利益的前提下主动采取反收购措施。 |
|
|---|---|---|
|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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