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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myshow Digital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Jun 26,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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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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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敦促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因其个人不当行为给公司带来损 失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强化内部约束机制,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及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问责,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尽到对公司的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致使上市公司及 投资者利益遭受损失,上市公司应当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财 务会计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内部问责遵循公平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实事求是的 原则,做到追究行政责任和追究经济责任相结合,不能以公司责任代替 个人责任,不能以外部问责代替内部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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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问责事项和问责方式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 任人问责:

  • (一)信息披露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 (三)应披露信息隐瞒不披露或披露不完整的;

  • (四)对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选择性披露的;

  • (五)对同一信息前后披露不一致的;

  • (六)未在法定期限或监管部门要求的时限内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的;

  • (七)未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向上级主

  • 管部门、机构投资者或调研机构提供未公开的应披露信息的;

  • (八)在其他公共传媒或网络新媒体披露的信息先于指定报纸和指

  • 定网站,或以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的;

  • (九)对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

  • 质疑或涉及公司的公共突发事件不履行关注义务,未及时作出回应的;

  • (十)对内幕信息和内幕知情人管理不当,导致内幕信息在公开披

  • 露前泄露或内幕知情人参与内幕交易的;

  • (十一)未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及时对内幕信息

  • 知情人进行登记并向证监局报备的;

  • (十二)向监管部门报送虚假或不实材料的;

  • (十三)其它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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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治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 问责:

(一)公司未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 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当干预,造成上市公司不能独立进行生产经 营,可能出现经营风险的;

(二)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相关管理层会议做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的决议,对公司利益或股东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

(三)对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 事项,未依法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即实施的;

(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同业竞争或不公允关联交易, 董事会未提出有效的避免和解决措施的;

(五)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违反规定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

  • (六)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违反规定对外担保的;

  • (七)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的;

  • (八)公司内部控制出现重大缺陷,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损的;

  • (九)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无正当理由未能正常召

开的;

(十)董事会、监事会无正当理由未能正常换届的;

  • (十一)董事会和经理层职责不清,造成经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

的;

(十二)其它违反上市公司治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财务会计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 任人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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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构财务凭证、财务数据、财务账册的;

(二)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资金违规体外循环,公司资金管理出现 重大风险的;

(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或不能有效执行,公司存在重大财 务风险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 用途或以其它方式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

(五)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

  • (六)财务信息系统管理混乱或出现重大漏洞,导致公司遭受利益

  • 损失或存在重大风险的;

(七)以虚构贸易、合同等方式违规拆借资金或变相委托理财的;

  • (八)业绩预告修正达两次以上或前后两次业绩预告盈亏方向相反

的;

(九)公司资金变相违规进入股市的;

  • (十)其它违反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 责任人问责:

(一)阻碍投资者通过现场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方式依法行 使重大决策参与权的;

(二)未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现金分红的;

(三)投资者接待电话经常无人接听,或对投资者的合理咨询无正 当理由拒绝回答,阻碍投资者合法行使知情权的;

(四)对投资者的质疑和有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等信息未及时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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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损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 (五)接待投资者调研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 (六)其它违反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应当依照本制度 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 (一)故意或者过失不执行或拖延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 监事会决议的;

  • (二)违反决策程序或越权履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三)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公司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四)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

  • (五)从事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的;

  •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以上不亲自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管理

  • 层会议,未尽勤勉义务的;

  • (七)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

  • 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

  • (八)违反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 (九)连续2 次不参加监管部门相关培训和会议的;

  • (十)不执行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的;

  • (十一)其它违背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义务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 处罚措施,被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自律组织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 应当依照本制度对责任人员问责。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公司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的,公司应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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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问责。

根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规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 问责的其它情形,应当参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问责。

第十二条 问责的方式:

  • (一)限期纠正不当行为并作检讨;

  • (二)通报批评;

  • (三)责令公开道歉;

  • (四)调离岗位、降级、停职、撤职;

  • (五)罢免、辞退;

  • (六)其它方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分)公司负责人出现问责范围 内的事项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视具体情况, 处罚金额分别由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进行确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 所致的;

  • (二) 拒不承认错误的;

  • (三) 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致使损失扩大的;

  • (四)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 (五)公司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或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

  • (一) 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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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

  • (四) 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 (五) 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

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涉嫌违反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内部问责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 需罢免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监事的,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罢免职 工监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三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作为专门问责机构,负责问责事务。

第十八条 公司自查发现问题或收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证券交易 所的监管文书起5 日内,应当启动对相关人员的问责机制,并在10 日内 完成问责。

第十九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监事会举报问责对象 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问责举报应当确有依据,不得捏 造事实进行诬陷。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就问责事项启动调查程序的,被问责人应当配 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 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部门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 在问责过程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权,被问责人 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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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监事会、拥有股东大会提案权的股东对问责决 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问责公开

第二十三条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问责的,公司应自作出问 责决定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将问责情况向广西证监局书面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公司采取内部问责措施,属于应披露事项的,应当及时 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注:应至少包括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 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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