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Inmyshow Digital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Jun 4, 2011

56813_rns_2011-06-04_1b3dec58-8071-4275-8c8f-91ecf78d655a.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 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关 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 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 (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 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

(一)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二)报告期内发生重大遗漏信息补充;

(三)报告期内发生业绩预告修正;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 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

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能按国家规定在次年4月30日前披露公司上一年年度报告 及摘要;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在审核年度报告过程中 尽职造成披露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未能严格履行年报保密义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不履行职责及义务,提供虚假、错误、不完整信息的;

(五)未经董事会授权,个人向股东或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 开披露过的相关信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 响的;

(六)未按国家会计政策及制度执行造成重大会计差错的;

(七)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九)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 公室的年报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向董事会提供 相关数据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若违反此条 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追

究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按照规定,将年报相关财务数据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并积极配合审计机构及独立董事对信 息披露事务开展相关工作,若违反此条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财务负责人和相关当事人的 责任。

第十条 由于资料收集和编写年报、报送等工作未按相关法律法规 操作,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追 究董事会秘书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 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四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行政责任:责令改正并作检讨、通报批评与警告、调离岗位 与降职、撤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 公安机关处理等。

(二)经济责任:赔偿损失、一次性经济处罚、降薪等,具体金额 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轻重确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做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 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