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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myshow Digital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Apr 14,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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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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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 600556 股票简称:慧球科技 编号:临 2015 016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合同名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六路智慧交通PPP 建设合同》

  • (以下简称“《建设合同》”)。

 合同生效条件:《建设合同》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建设合同》项下项目有利于公司 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改善公司经营业绩,使得公司资本结构得到改善、 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为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 特别风险提示:

智慧城市业务属于资金和技术密集型行业,资金需求巨大,公司目 前流动资金较少,难以大规模开展智慧城市业务。因此公司于2014 年 7 月29 日披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拟向顾国平等九名特定对 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643,835,616 股(含643, 835,616 股),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235,000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24,123.39 万元用于智慧城市 研发与运营中心项目,剩余资金用于补充智慧城市业务的营运资金。但 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尚存在一定 不确定性。如本次非公开发行未能成功,公司将通过贷款、股东借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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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的融资方式解决项目资金,但可能对《建设合同》项下项目的实施 产生影响。

一、审议程序情况

2015 年4 月14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签署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六路智慧交通PPP 建设合同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署《宁波杭州湾新区滨 海六路智慧交通PPP 建设合同》。

上述议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建设合同》相关情况

根据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关于同意宁波杭州湾新区 滨海六路智慧交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甬新经行投[2014]25 号)等文件,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决定实施宁波杭州湾新 区智慧交通项目,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决定以 PPP 与社会资本合作的 模式与公司合作实施宁波杭州湾新区智慧交通项目,由公司负责宁波杭 州湾新区智慧交通项目的投融资与工程建设服务。宁波杭州湾新区智慧 交通项目合同价款总额为人民币 46146.94 万元。

(二)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情况

公司名称: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一路69 号 法定代表人:张吉青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 万元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独资)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大、中型餐馆服务,住宿服务,卷烟、 雪茄烟零售(以上均限分支机构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城市综合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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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房地产开发经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与资产管理,土地开发, 海涂围垦,旅游资源的投资、开发、建设,物业管理,给排水管理,房 屋租赁。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洗衣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

成立日期:2011 年1 月11 日

股权结构: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持股100%。

三、合同主要条款

根据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关于同意宁波杭州湾新区 滨海六路智慧交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甬新经行投[2014]25 号)等文件,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决定实施宁波杭州湾新 区智慧交通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决定 以 PPP 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与公司合作实施本项目,由公司负责本项 目的投融资与工程建设服务。

本项目采用 PPP 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由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有 限公司与社会资本共建方(即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合资项目公司。项目 业主(即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参与项目公司的 管理,对 PPP 项目实施监管,按合同约定支付公司股权转让金等。公司 主要负责对项目公司实施控制、管理和监督,按合同规定承担总集成(或 总承包)管理和实施以及收取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价款等。项目公司主要 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包括工程及相关产品 与服务质量、工程管理及工程货物及服务的验收、安全生产管理等。项 目公司应按照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立项文件和相关具体 要求实施建设。项目建成后资产属于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应按照政府有 关规定,在实施宁波杭州湾新区智慧交通项目时,由项目公司通过公开 招标或竞争谈判等合法方式选择实施公司;项目公司对招标/谈判项目 内容和招标/谈判条件提出要求,项目使用单位(业主)参与工程监督 和验收;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应为本项目招标提供政府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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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平台,并确保项目招标组织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项目合同价款 总额为人民币 46146.94 万元。

双方将通过设立项目公司的方式实施项目合作,项目公司注册资本 人民币 3200 万元,其中公司以货币出资 3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93.75%,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 200 万元,占注 册资本的 6.25%。

本项目应在项目公司成立且双方出资全部到位后 50 天内开始实 施,项目建设周期预计 18 个月。

项目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46146.94 万元。双方一致同意,宁波杭州 湾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对项目公司股权进 行回购,由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受让公司所持项目公司股 权,股权转让金为项目合同总价。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且宁波杭州湾新 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认可,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遵守 相应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合法流程后,应在 3 年内分 3 期按如下约定的 时间与条件,以电汇方式向公司支付上述相关款项:股权转让金分 3 次 支付,第一次支付时间点为项目竣工后的 180 天内,支付股权转让金为 项目合同总价的 40%(受让项目公司 37.5%的股权);每隔 12 个月内进行 下一次支付,第二次和第三次的支付金额分别为项目合同总价的 30%和 30%(分别受让项目公司 28.125%的股权)。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建设合同》项下项目有利于公司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改善公司经 营业绩,使得公司资本结构得到改善、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保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智慧城市业务属于资金和技术密集型行业,资金需求巨大,公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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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流动资金较少,难以大规模开展智慧城市业务。因此公司于2014 年 7 月29 日披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拟向顾国平等九名特定对 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643,835,616 股(含643, 835,616 股),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235,000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24,123.39 万元用于智慧城市 研发与运营中心项目,剩余资金用于补充智慧城市业务的营运资金。但 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尚存在一定 不确定性。如本次非公开发行未能成功,公司将通过贷款、股东借款等 可行的融资方式解决项目资金,但可能对《建设合同》项下项目的实施 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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