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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myshow Digital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9
Oct 28,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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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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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之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一九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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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12 号新华保险大厦 6 层 100022
6/F, NCI Tower, A12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22, China 电话 Tel: +86 10 6569 3399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电邮 Email: [email protected]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专项核查 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 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球科 技”、“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慧球科技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以下 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就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关于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 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2018 年修订)》、《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 解答》(2019 年 2 月 11 日)等有关规定,本所就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首次作出决议(即 2019 年 10 月 8 日)前六个月至《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草案)》签署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慧球科技 股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意见”)。
除非另有所指,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使用的简称具有和《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 称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均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因出具本专项核 查意见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如下:
1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如下:
-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南宁市智诚合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慧球科技(重庆) 有限公司、鲲鹏未来资产管理成都有限公司、慧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成都有限公司、杭 州郡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及慧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合称“标的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3、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和杭州九树物业服 “ ”
-
务有限公司(以下合称 交易对方 )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
4、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业务经办人员,即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
-
任公司、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本所及其各自经办人员;
-
5、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即配偶、父母及年满 18 岁的子女;
-
6、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其他人员。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慧球科技股票的情况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各方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附件,在自查期间内,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 证明》及附件,本所律师认为,在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买卖慧 球科技股票的行为。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壹式肆份,自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效, 每份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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