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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myshow Digital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1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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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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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12 号新华保险大厦 6 层 100022

6/F, NCI Tower, A12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22, China 电话 Tel: +86 10 6569 3399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电邮 Email: [email protected]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下秀数字科技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下秀数字科技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通商”)接受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 1.1 2021 年 4 月 20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 《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参加人员、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 1.2 2021 年 5 月 10 日 14 时,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西五街 5 号 院 D 座会议室召开。

  • 1.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檬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于本次股东大会过程进行了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 和董事会秘书签名存档。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 2.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司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明等文件的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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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 323,715,302 股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7.91%。该等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3.1 经通商律师见证,列于本次会议通知中的议案已按照会议议程由公司股东 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 3.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现场投票结果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列于本次会议通知 中的议案通过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份数合计 1,101,219,829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60.9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 4.1 综上所述,通商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 4.2 通商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 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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