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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myshow Digital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5
May 22,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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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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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通力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本所” ) 接受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公司” ) 的委托 , 指派本所陈鹏律师、范骏祺律师 ( 以下合称“本所律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 以 下统称“法律法规” ) 及《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的规 定就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 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 , 本 所假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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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 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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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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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 恰当、有效的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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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 ,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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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文所述基础上 , 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 勉尽责的精神 , 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 以下合称“会议公告” ),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 等事项 , 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下 午 14 点 30 分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北路 1799 号上海松江开元名都大酒店 4 楼思乐 厅召开 ;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22 日的 交易时间段 , 即 9:15 至 9:25, 9:30 至 11:30, 13:00 至 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22 日的 9:15 至 15:00 。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符合有关 会议公告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 , 本所律师认为 ,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 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 及相关验证文件 , 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 ( 或股东代理人 ) 共计 7 人 , 代表公司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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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股份数为 15,128,106 股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83% 。
基于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 参加本次会议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8 人 ,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7,500 股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 。
经本所律师核查 , 本所律师认为 , 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 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 股东代理人 ) 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 公司按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 , 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经本所律师核查 , 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所有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 , 本所律师认为 ,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 , 本所律师认为 ,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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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公告材料 , 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 , 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 不 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 并无任何副本。
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俞卫锋 律师
经办律师 陈 鹏 律师
范骏祺 律师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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