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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myshow Digital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4
Jun 26,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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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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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通力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本所” ) 接受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公司” ) 的委托 , 指派本所陈鹏律师、张逸律师 ( 以下合称“本所律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 以 下统称“法律法规” ) 及《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的规 定就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 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 , 本 所假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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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 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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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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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 恰当、有效的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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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 ,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 , 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 勉尽责的精神 , 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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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003/HL/lg/ewcm/D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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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公告的《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以下简称“会议公告” ),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 等事项 , 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于 2014 年 6 月 26 日下午 14:30 在北海市北海大道西 16 号海富大厦 17 层 D 座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符合有关会议公告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 , 本所律师认为 ,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 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 , 参加现场会 议投票的股东 ( 或股东代理人 ) 共计 4 人 ,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0,627,381 股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8.02% 。
经本所律师核查 , 本所律师认为 , 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 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 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 并当场宣布表决结 果。根据表决结果 , 会议通知列明的各项议案均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法定多数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 , 本所律师认为 ,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 , 本所律师认为 ,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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