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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ly Media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Feb 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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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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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98 证券简称:引力传媒 公告编号:2021-023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权益授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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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首次权益授予日: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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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首次权益授予数量:6,800,0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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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行权价格:8.72元/份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成就,根 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1 年2 月 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 说明如下:
一、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权益授予情况
(一) 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 2020 年12 月3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引力传媒 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引力传媒 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发表了《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卢闯先 生就公司2021 年1 月19 日召开的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公司 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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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公司内部网站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自2021 年01 月04 日至 2021 年01 月13 日止,共计10 天。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提出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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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01 月19 日,公司召开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公司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未存在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公司于2021 年1 月19 日披露了公司 《关于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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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02 月0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关于 调整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 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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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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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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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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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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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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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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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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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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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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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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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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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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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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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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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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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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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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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层面和激励对象层面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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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况,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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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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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日:2021 年2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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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数量:6,800,00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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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人数:76 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核心骨干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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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价格:8.72 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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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 股普通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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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行权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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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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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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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完成登记日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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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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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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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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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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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前30 日起算,至公告前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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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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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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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d)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 行权安排 | 行权期间 | 行权比例 |
|---|---|---|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12 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 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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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权期内,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授予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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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才能行权:
a)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1 年至2022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 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 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业绩考核目标和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 行权期 | 公司业绩达成目标A 档 | 公司业绩达成目标B 档 |
|---|---|---|
| 第一个行 权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0%,即不低 于75 亿元; 2、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2 亿元;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0%,即不低于66 亿 元; 2、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1.8 亿元; |
| 第二个行 权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0%,即不低 于90 亿元; 2、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2.5 亿元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60%,即不低于78 亿 元; 2、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2 亿元 |
- 注:①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②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股份 支付费用、商誉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 ③ 上述考核营业收入目标值为四舍五入结果。
①若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均未达到上述业绩目标B,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 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②若公司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达到上述业绩目标B,但均未达到上述业绩目标A,则 以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中业绩完成比例较高者确定公司层面的行权系数,即公司层面行权
系数为公司考核当年实际营业收入/考核当年营业收入目标A、公司考核当年实际净利 润/考核当年净利润目标A 之孰高值。
③若公司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之一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A,则公司层面的行权系数 为100%。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 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 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b)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根据年度绩效考核 “ ” “ ” 结果,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 合格 、 不合格 两个等级。
| 考核等级 | 合格 | 不合格 |
|---|---|---|
| 个人行权系数 | 100% | 0% |
个人当年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公司行权系数×个人行权系数。
在公司业绩和所属经营业务单元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 规定比例行权其获授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若激励 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 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股票期 权数量(万份) |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 股票期权数量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日股本总额比例 |
|---|---|---|---|---|
| 李浩 | 董事、副总裁 | 40.00 | 4.94% | 0.15% |
| 潘欣欣 | 董事、助理总裁 | 40.00 | 4.94% | 0.15% |
| 王晓颖 | 董事、财务总监 | 20.00 | 2.47% | 0.07% |
| 马长兴 | 董事会秘书 | 10.00 | 1.23% | 0.04% |
| 核心骨干人员(72 人) | 570.00 | 70.37% | 2.11% | |
| 预留 | 130.00 | 16.05% | 0.48% |
合计 810.00 100.00% 2.99%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 五入所致,下同。
二、 关于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 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 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方面存在差异。原计划首次授予的74 名核心骨干人员中, 有2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故核心骨干人员由74人调整至72人, 首次授予总人数由78 人调整至76 人。除上述情况外,其余内容未发生变化。本次激励 对象变动事项已于2021 年2 月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核查后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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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20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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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拟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引力传媒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 对象中有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是合法、有效且满足获授权益 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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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 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1 年2 月1 日为授予日,向76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680.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8.72 元/份。
四、 首次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
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 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为2021 年2 月1 日,假设首次授予 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2021 年至 2023 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股票期权摊销成本 | 2021 年 | 2022 年 | 2023 年 |
|---|---|---|---|
| 1,942.47 | 1,191.09 | 665.85 | 8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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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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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 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 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 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法律意见,认为: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 司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确定的 授予条件、授予日、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已经满足《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本次授予的相关事宜合法 有效。
六、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引力传媒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股票期权授权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确定以及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及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有关规定,引力传媒不存在不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情 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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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2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