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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KON Life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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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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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总经理和董 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 关系而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 密义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 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 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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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人员,非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或指派,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 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 准确。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 展情况,具体包括:

  •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 (二)所属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 1、购买或出售资产;

  •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 5、租入或租出资产;

  •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7、赠与或受赠资产;

  • 8、债权、债务重组;

  •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10、签订许可协议;

  •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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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四)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具体包括:

  • 1、 本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交易事项;

  •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3、 销售产品、商品;

  • 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 6、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 2、公司与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 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
  • 的,适用该条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 3、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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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六)其它重大事件:

1、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等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实施地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进行现金管理、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或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募投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调整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以 及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的情况或者其他按照相关规则规定应 当披露的情形;

  •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份、股权激励计划、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事项;

  •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 8、收购及相关股权权益变动;

  • 9、公司减资、吸收合并、分立、申请破产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10、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重大风险事项:

  •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单次损失在 100 万元以上;

  • 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金额

  • 达 100 万元以上;

    • 3、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5、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

  • 散;

    • 6、 公司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 7、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 取足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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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 产的 30%;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9、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0、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 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 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的;

13、 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的任一情形的:

(1)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 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2)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3)公司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 的风险;

(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

(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有关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

  • 形;

14、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重大变更事项:

1、 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 体披露;

2、 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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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4、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 5、 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

  • 的审核意见;

  • 6、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

  •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 7、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8、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

  • 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 9、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或

  • 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 10、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 影响;

  • 11、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

  • 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 12、 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13、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 14、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 15、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6、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 (九)其他事项

  • 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提供劳务等重大

  • 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 1、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总资产的 50%以
  •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 2、该合同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 3、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交易对方签署的日常经营合同,经累计计算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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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项标准的(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报告:

  • 1、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 2、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 况发生较大变化;

    • 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 4、相关股东所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公司控股股东质押所持本公司股份,出现 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

    • 5、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 6、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

  • 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 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 8、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如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信息 披露的范围,报告义务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十条 本制度第七条至第八条所列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义务人应当持续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重大信息实施实时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以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 形式、口头形式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 等。

非工作时间应电话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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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相关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评估;报告义务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审核,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交董事长(或董事 长授权总经理)审定;对需要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批的重大事项,尽快提交董 事会、监事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 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十四条 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报告本部门(本公司)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本部门(本 公司)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信息,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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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 所属子公司对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 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作为 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考核的依据,其考核意见作为相关责任人年度考评的 重要指标和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 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盈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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