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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KON Life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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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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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具体修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民币;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的担保对象 担保(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 提供的担保(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 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产 1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 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前款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除前款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外,公 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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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 第二款 第(一)、(四)、(五)、(六)项情形的,可以 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 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 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 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 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 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 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 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 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辞职后三年内,公司拟 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公司应当 提前五个交易日将 聘任理由 、 上述 人员辞职后买卖公司股票 等 情况 书面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独立董事不 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 1/3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修订后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 一 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 第 款 第(一)、(四)、 (五)、(六)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 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 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 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 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 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 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 如关联交易事项属于 本章程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 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其 他关联交易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 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 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 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辞职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 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 司应当 及时披露 聘任理由 及相关 人员辞职后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 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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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公司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

(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金 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公司与 关联法人发生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 交易。但是,如果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标准的,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 易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前述标准 的关联交易,按照前述审议标准执行相应审议 程序。

(七)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 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担保。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的定义见本章程第四十六条第三 款的规定。

超过本条前款所规定的股东大会授权审批 权限的事项,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须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由董事会报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本条前款所规定的各个事项(对外担 保除外)不满本条前款所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 的,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

修订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元。

(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 发生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但是,如果交 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的,需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前 述标准的关联交易,按照前述审议标准执行相应审议 程序。

(七)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 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担保。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上述交易的定义见本章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 规定。

超过本条前款所规定的股东大会授权审批权限 的事项,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应由董事会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条前款所规 定的各个事项(对外担保除外)不满本条前款所规定 的相应最低限额的,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核、 批准。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 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监管机构或本章 程另有规定外,可以豁免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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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时应及时披露候选人的相关信息,具体内容参 照本章程第六十三条执行。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 聘任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参照本章程第 一百一十 条执行。

第一百七十条

(四)现金分配的比例及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 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 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 前提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 30%,或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 为正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 10%,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 营状况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如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2、公司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本性支出,且 现金分红将对该重大资本性支出的实施产生重 大影响。

修订后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及 时披露候选人的相关信息,具体内容参照本章程第六 十三条执行。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参照本章程 第 一百〇九 条执行。

第一百七十条

(四)现金分 红的条件、时间及比例

1 、现金分红的条件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 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 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 营;

2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 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 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 (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 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 ,且超过 5,000 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 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 (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 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

2 、现金分红的时间及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 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 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 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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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在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
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除特殊情
况外,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或在当年
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10%,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
据公司经营状况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如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2、公司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本性支出,且现金
分红将对该重大资本性支出的实施产生重大影响。

除上述条款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指定专人办理修改章程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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