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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genic Semiconductor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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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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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证券交 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 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 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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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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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和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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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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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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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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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
第五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规范性文 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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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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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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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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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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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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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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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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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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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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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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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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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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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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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将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尽可能便捷、 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八条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证券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 指定网站公布。
第九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将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将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公司应丰富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 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 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 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 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公司将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 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 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 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 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 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 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五条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在相关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
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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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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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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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
-
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 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 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七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公司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 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众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说明会原则上应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第二十条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 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 妥善保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 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 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 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 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 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时在互动易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 有)。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第二十八条公司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 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 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 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将为中小股东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三十条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三十一条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 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三十二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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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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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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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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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内容。
第三章特定对象接待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 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 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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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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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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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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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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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三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 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 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避免特定对象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_
第三十六条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 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 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 重大信息。
第三十七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 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 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 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 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 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 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四十条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展开必要的事后核查程序,要求 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报告或者文件,在 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前述报告或者文件,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回 复特定对象。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 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 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一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 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 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 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四十三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 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 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 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 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并明确一旦出现此类情 形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 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文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业务专区“业务办理-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栏目提交证券交易所互动 易网站(http://irm.cninfo.com.cn)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予以披露。
第四十八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 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格式以根据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为准),本 制度以及公司其他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以及活动过 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 载。
第四十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披露后,原则上不得撤回、替换或删
除。公司如发现已披露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应及时披露更正后的文件,并申 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 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不得撤 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 件,并向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审计委员会对投资者管 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 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并且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
第五十三条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 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 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五十五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五十六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项目流程、管理、研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 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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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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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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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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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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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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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公司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全面、系统的培训或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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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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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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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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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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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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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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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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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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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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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 则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第六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发行的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