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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genic Semiconductor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pr 1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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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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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 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 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章程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第二条 | 公司由北京君正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依 法变更设立,北京君正集成电路有限公 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110108008639445。 |
公司由北京君正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依 法变更设立,北京君正集成电路有限公 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911100007776681570。 |
| 第十二条 | 新增(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原第二十 三条,现 第二十四 条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
| 原第二十 四条,现 第二十五 条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
| 章程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第(五)、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
|
| 原第二十 五条,现 第二十六 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第(五)、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 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 当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原第二十 九条,现 第三十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
| 章程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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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第三十 七条,现 第三十八 条 |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
| 原第三十 九条,现 第四十条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原第四十 条,现第 四十一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
| 章程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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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第四十 一条,现 第四十二 条 |
(四)公司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 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 的下列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的担保; |
(四)公司不对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 保。公司提供的下列担保事项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 提供的担保;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
| 章程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 额超过3,000万元;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产10%的担保;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对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
| 原第四十 四条,现 第四十五 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它 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 程的要求,采用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它 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 程的要求,采用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 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原第四十 九条,现 第五十条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 原第五十 三条,现 第五十四 条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章程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原第五十 五条,现 第五十六 条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
| 原第七十 七条,现 第七十八 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分拆、变更公 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
| 原第七十 八条,现 第七十九 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
| 章程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比例限制。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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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第九十 六条,现 第九十七 条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 原第一百 〇七条, 现第一百 〇八条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 |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4名独立董事。 |
| 原第一百 〇八条, 现第一百 〇九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
| 章程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第(一)-(十)项规定的各项职权应 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 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 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 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 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 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 会期间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的部分职 权,但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董事长应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 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决策, 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
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第(一)-(十)项规定的各项职权应 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 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 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 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 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 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 会期间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的部分职 权,但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董事长应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 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决策, 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 成、任期、职责范围、议事规则、档案 保存等相关事项,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
| 章程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原第一百 一十条, 现第一百 一十一条 |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 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率,保证科学决策。 |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 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 原第一百 一十一 条,现第 一百一十 二条 |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以及债务性融资等事项 达到以下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 民币;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或出 售资产,按交易事项的类型经累计计算 (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 为计算标准)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10%的;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达 到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公司发生的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 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以及债务性 融资等事项达到以下标准的,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或出 售资产,按交易事项的类型经累计计算 (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 为计算标准)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10%的;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达 到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 |
| 章程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 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全体独立董事 的2/3以上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五)公司发生的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借 (贷)款事项之外的其他借(贷)款事 项。 (六)公司发生的单项金额达到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 民币的其他交易事项,董事会可以董事 会决议的形式授权经营管理层行使该 范围内的部分权利。 除非另有说明,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发生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 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 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上述指标涉及的 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 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 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其他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事项,由董事长作出决策,但根据《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规定不得授权的除外。 |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公司发生的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 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 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全体独立董事 的2/3以上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五)公司发生的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借 (贷)款事项之外的其他借(贷)款事 项。 (六)公司发生的单项金额达到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 民币的其他交易事项,董事会可以董事 会决议的形式授权经营管理层行使该 范围内的部分权利。 除非另有说明,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发生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 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 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上述指标涉及的 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 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 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其他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事项,由董事长作出决策,但根据《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规定不得授权的除外。 |
|
| 原第一百 一十三 条,现第 一百一十 |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
| 章程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四条 | (三)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低于1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 易事项;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 为。 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 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 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 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
(三)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 易事项;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 为。 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 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 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 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
| 原第一百 一十六 条,现第 一百一十 七条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 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 事、监事会、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董事 长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原第一百 二十七 条,现第 一百二十 八条 |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原第一百 二十八 条,现第 一百二十 九条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三 十八条 |
新增(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
| 原第一百 三十七 条,现第 一百三十 九条 |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
| 原第一百 四十一 |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
| 章程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条,现第 一百四十 三条 |
意见 | |
| 原第一百 四十六 条,现第 一百四十 八条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 用由公司承担。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 用由公司承担。 |
| 原第一百 四十八 条,现第 一百五十 条 |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 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 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 原第一百 五十二 条,现第 一百五十 四条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 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原第一百 六十条, |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
| 章程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现第一百 六十二条 |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 原第一百 八十条, 现第一百 八十二条 |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四)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 第一百八 十三条 |
新增(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 原第一百 八十一 条,现第 一百八十 四条 |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 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 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 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 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
| 原第一百 九十三 条,现第 一百九十 六条 |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章程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 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 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 原第一百 九十五 条,现第 一百九十 八条 |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 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 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 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原第一百 九十六 条,现第 一百九十 九条 |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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