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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genic Semiconductor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pr 1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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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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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及《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 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 和核查工作,代表董事会监督财务会计报告过程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占2名,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公司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 人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 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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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 职原因以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董事会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明。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时,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 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 计差错更正;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和财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 (一) 公司相关财务制度;

  •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报告;

  • (三) 外部审计机构的合同、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 (四) 公司季度、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

  •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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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上述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议案材料呈 报董事会讨论:

  •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 (四) 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 持。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在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公布前召开, 并于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召集人、二名及以上委员会委员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 员会每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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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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