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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genic Semiconductor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Dec 19,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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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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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 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印章的刻制、使用、保管等行为,维护公司利益,保证印章 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 务专用章、董事会印章及公司各部门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第四条 印章的刻制
(一)公司印章的刻制由公司委派专人统一办理;
(二)印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印章的刻制按以下流程操作:
1、由需刻章的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印章刻制申请单》,写明印章 刻制申请部门、经办人、印章名称、用途,规定的审批程序后,由行政部统一负 责到有资质单位刻制。
2、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公司合同专用章、公司财务专用章由公司 行政部提出申请,分管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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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会印章的刻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董事会秘书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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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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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部门印章的刻制,由使用部门提出,公司分管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 印章的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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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印章启用前行政部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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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印章启用应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由行政部下发启用通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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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全称、启用日期、发放部门、接收保管部门及责任人、保管人和使用范围。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第六条 印章的保管
(一)公司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
1、公司公章、法人代表人印章由公司行政部指定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 财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合同专用章由商务部指定专人保管,董事会印章由董事 会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部门印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各印章保管人员名单 须报公司行政部备案;
2、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 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3、严禁员工私自将公司印章带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 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填写《印章外借申请单》,标明印章名称、用途、借出时间、 预计归还时间,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携印章外出应 2 人以上(含)同行。 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 责任;
4、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部门主管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 作。
(二)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加锁保存,严防被盗用、丢失。不可私自委 托他人代管;
(三)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向印章管理部门负责 人报告,同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损失,并配合查处。 第七条 印章的交接
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 时间、图样等信息。印章保管人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 印章保管人离职时,须办理所管印章的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条 印章的停用
(一)有下列情况,相关印章须停用:
- 1、公司名称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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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印章使用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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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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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印章停用时须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公司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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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九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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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属以公司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一律加盖公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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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对一些特殊合同经批准可加盖公章;
- (二)凡属董事会做出的决议或者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书面文件,加盖董事
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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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属合同类的用合同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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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属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加盖部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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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或相关财务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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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涉及其他业务或事项的,加盖相应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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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用章审批规定
(一)合同、协议需要加盖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首先由部门负责人对须 盖章材料签字确认,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 后盖章;
- (二)加盖董事会印章,由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后盖章,特殊情况
可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批准后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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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盖财务类章,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后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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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盖法人代表印章,须经董事长批准后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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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用章事项,须视情况由相应领导批准后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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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遇其他未列明的紧急用章情况,必须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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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涉及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以外(如诉讼文书等)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
的,须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后方可使用;
- (八)审批人要正确使用审批权限,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印章的使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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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章使用人须先经部门主管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同 时应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登记印章使用日期、部门、用印人、用途及批准人等;
(二)印章使用必须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超越 审批权限或不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发的文件、合同等,印章管理人应当拒印,并及 时向上级报告;
(三)严禁在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上用印,不允许在未填写或未 填写完整的材料上加盖印章。因工作特殊确需用印时,须经公司领导签字同意方 可;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公司签字用印的领导汇报用印空白文件的使用情 况,未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作废,已使用的合同协议类文件须报印章管理部门备 案。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以上规定者,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若给公司造成经 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印章保管员应将印章审批资料保存完好,每年年底交行政部汇总 存档。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不定期组织鉴定检查用印情况,印章使用和保管 部门也应定期检查并核对用印情况。如印章失效、新增或变更,应及时通告,并 须报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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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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