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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genic Semiconductor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Sep 16,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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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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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 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 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 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 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 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 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 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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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和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 在重大差异;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 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 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 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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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 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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