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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genic Semiconductor Co., 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25
Apr 1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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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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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对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 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等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 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书面报告见附件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申请表)通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 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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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 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 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格式见附 件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信息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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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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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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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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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 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买卖所持本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 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 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中可 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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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票,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同比例变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 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五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 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自 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 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 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其委托书中应声明:“本人已知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 任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出申请,在本人 离任后按照《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本人所持股份进行加锁解锁管理。”
(二)自公司向深交所申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的 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 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三)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深交所和登记结 算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50%比例计算该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 十二个月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 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四)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在申报离任六个 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股份将予以解锁,其余 股份予以锁定。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 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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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登记结算公司在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人员离任信息满六个月及满十八个月后 的第一个交易日上午9:00,通过登记结算公司网站上市公司服务平台,以PDF格式将《高管 人员离任解锁股份核对表》发给公司。公司应在上述两个时点,对照《高管人员离任解锁 股份核对表》,核对离任人员股份解锁数据是否准确无误。发现有误的,须在当天下午2:00 之前以传真方式书面通知登记结算公司更正,并与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联络人取得电话联系。
(六)离任人员解锁股份在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满六个月及满十八个月后的第 二个交易日即可上市交易。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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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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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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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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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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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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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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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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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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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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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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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点作为6个月卖出禁 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点作为6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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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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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日前15日至最终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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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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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止;
-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 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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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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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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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证券事务代表控制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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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其他组织;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 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欲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该事实发 生之前2个交易日内,事先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填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 股票申请表》(附件二);并在股份变动当日内填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申报表》(附件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在事实发生2个交易日内,公司董 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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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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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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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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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八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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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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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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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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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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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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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信息申报表
姓 名:
职 务:
身份证件号码:
证券账户号码:
任职时间:
离职时间(如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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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申请表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本人拟进行本公司股票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 认。
本人身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___
拟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 __股
拟交易日期 自__年_月_日至__年_月_日止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等 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并且未掌握任何关于公司股票的 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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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申报表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__年_月_日发生了与本人有关的本公司股票交易事项,具体情况 如下,请按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本人身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___ 交易主体
□本人(身份证件号码)___
□本人亲属(姓名)___/身份证件号___ □本人关联组织(名称)__/注册号__ 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交易数量 __股 交易均价 ___元
截至目前,上述交易主体持有公司股票_共_____股。
特此申报。
申报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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