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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genic Semiconductor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May 2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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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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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称:北京君正 证券代码: 300223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2 年 5 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5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6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6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7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及禁售期 ............................... 8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条件 .................................................................. 9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 13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14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5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5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6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6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6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7 (六)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性的核查意见 .......... 17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 见 ......................................................................................................................... 19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20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 见 ......................................................................................................................... 21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21 (十一)其他 ...................................................................................................... 22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23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4 (一)备查文件 .................................................................................................. 24 (二)咨询方式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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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 北京君正、本公司、公司、 上市公司 |
指 |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含全资、控股子公 司) |
|---|---|---|
| 独立财务顾问、财务顾问 | 指 |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激励计划 | 指 |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
|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限制性 股票 |
指 |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 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中层管理 人员和核心业务(技术)骨干 |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 |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 有效期 | 指 |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
| 归属 | 指 | 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 对象账户的行为 |
| 归属条件 | 指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 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
| 归属日 | 指 | 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 必须为交易日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 《公司章程》 | 指 |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自律监管指南》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业务办理》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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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北京君正提供,本计划 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 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 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 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北京君正股东是否 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北 京君正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 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 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 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 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 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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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
-
靠;
-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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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北京君正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北京君正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 象推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46 人,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和核 心业务(技术)骨干。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 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协议,包括本公司离退休返聘人员。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 予的标准确定。
2、以上激励对象中包含部分外籍人员,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 于:公司拥有集成电路领域国际化的技术团队和管理团队,团队人才分布于美 国、以色列、韩国、日本等地,本次将部分公司外籍员工纳入激励范围,有助于 加强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时也将有助于增 强公司外籍人才对国内股权激励计划的了解,为后续将更多外籍人才纳入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奠定了基础。
3、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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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获授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 股) |
|||||
|---|---|---|---|---|---|
| 国籍/地 区 |
占授予总量的比 例 |
占目前总股 本的比例 |
|||
| 姓名 | 职务 | ||||
| SHUEN-MIEN JIMMY LEE |
中层管理人员 | 美国 | 9.43 | 4.19% | 0.0196% |
| KONG-YEU HAN |
中层管理人员 | 美国 | 12.12 | 5.39% | 0.0252% |
| CHUNG-TING YAO |
中层管理人员 | 美国 | 2.53 | 1.12% | 0.0053% |
| DANIEL DANDAN WU |
中层管理人员 | 美国 | 1.35 | 0.60% | 0.0028% |
| 戴晓琦 | 中层管理人员 | 中国台湾 | 0.23 | 0.10% | 0.0005% |
| YANG XIAO QING |
中层管理人员 | 加拿大 | 1.13 | 0.50% | 0.0023% |
| ROOLMICH PIERRE |
核心业务(技 术)骨干 |
海地 | 1.00 | 0.44% | 0.0021% |
| 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技术)骨干 (239人) |
172.21 | 76.54% | 0.3576% | ||
| 预留 | 25.00 | 11.11% | 0.0519% | ||
| 合计 | 225.00 | 100% | 0.4672% |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
-
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 本总额的 20%。
-
(2)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3)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 225.00 万股,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8,156.9911 万股的 0.47%。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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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8,156.9911 万股的 0.42%,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8.89%;预留 25.00 万股,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8,156.9911 万股的 0.05%,预留部分占本次 授予权益总额的 11.11%。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 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及禁售期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 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3、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 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 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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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 归属权益数量占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总量的比例 |
||
|---|---|---|
|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预留部分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归属安排 | 归属权益数量占预留授 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 例 |
|
|---|---|---|
| 归属时间 | ||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留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4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市场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 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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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⑦某一位激励对象存在上述情形的,不影响其他激励对象。
2、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
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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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 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且归属日仍在公司任职。
(4)公司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归属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 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 归属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第一个归属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 |
| 第二个归属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
| 第三个归属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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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①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考核年度及各年 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相同;
②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本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归属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 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 归属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第一个归属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
| 第二个归属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
| 第三个归属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
注:1)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 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且需要剔除本 次及其他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绩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 照评分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归属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个人当 年计划归属额度×个人当年可归属的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个 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归属的比例:
| 评价结果 | 优秀 | 良 | 合格 | 不合格 |
| 归属比例 | 100% | 80% | 50% | 0% |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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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 33.84 元,即满足归属条件 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3.84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 股股票。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在被授予前,公司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 告。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 定价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采用自主定价的方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 40%:
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84.58 元;
②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77.52 元。 (2)定价依据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 权益、充分激励员工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 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同时,也充分考虑了疫情反复可能对公 司业绩的影响等因素。公司专注于集成电路设计,在该领域积累了多项自主创新 的核心技术,并培养了一批优秀人才,优秀人才是公司保持技术领先水平,保持 竞争优势的基础。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有利于公司在行业优秀人才竞争中掌握主 动权,不断增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定价综合考虑了激励计 划的有效性和公司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等因素,并合理确定了激励对象范围和授予 权益数量,遵循了激励约束对等原则,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体现了公 司实际激励需求,具有合理性,且激励对象未来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 和二级市场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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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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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 查意见
-
1、北京君正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行使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
2、北京君正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
-
类、 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 予安排、禁售期、归属安排、归属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 本计划、本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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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期股权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归属程序 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北京君正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1%。经核查,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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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所规定的: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 20%。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 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 《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 8.4.5 条规定,单个激励对象的权益分配额度,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的核查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 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公司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
(六)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性 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 33.84 元,即满足归属条件 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3.84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 股股票。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在被授予前,公司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 告。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定价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采用自主定价的方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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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 40%:
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84.58 元;
②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77.52 元。
(2)定价依据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 权益、充分激励员工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 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同时,也充分考虑了疫情反复可能对公 司业绩的影响等因素。公司专注于集成电路设计,在该领域积累了多项自主创新 的核心技术,并培养了一批优秀人才,优秀人才是公司保持技术领先水平,保持 竞争优势的基础。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有利于公司在行业优秀人才竞争中掌握主 动权,不断增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定价综合考虑了激励计 划的有效性和公司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等因素,并合理确定了激励对象范围和授予 权益数量,遵循了激励约束对等原则,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体现了公 司实际激励需求,具有合理性,且激励对象未来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 和二级市场股价。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确定了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助于稳定核心团队,实 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 顾问将对本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 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北京君正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授予价格的,应当在股 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及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未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定价原则,而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的,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 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 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 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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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
-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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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 归属权益数量占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总量的比例 |
||
|---|---|---|
|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预留部分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归属安排 | 归属权益数量占预留授 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 例 |
|
|---|---|---|
| 归属时间 | ||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留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4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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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市场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 份同样不得归属。
这样的归属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归属期建立了严格的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管理层利 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北京君正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北京君正股权激励费用计量、提取与会计核算的建议: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票作为用股 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有效期内摊销计入 会计报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 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 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摊销成本对公司经营成果的 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 建议北京君正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 —— 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 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 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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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 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 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 联变化。
同时,北京君正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 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 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 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 标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规模,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 一;净利润增长率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和 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设置的业绩考核目标为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2023 年、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5%、10%、15%或以 2021 年 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2023 年、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5%、 10%、15%;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亦设置了相应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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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部分于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各年度考核业绩与首次授予部 分相同,如预留部分于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考核目标为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2024 年、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 于 10%、15%、20%或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2024 年、2025 年净 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0%、15%、20%。以上业绩目标的设定是基于公司历 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并充分考虑了集成电路行业的波动性 特点、未来疫情反复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对企业经营产生的风险等相关因素制 定的,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并调动员工的积极 性,确保公司未来的持续稳步发展,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 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在归属日,激励对象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进行归属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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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君正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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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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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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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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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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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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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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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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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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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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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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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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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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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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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 1 项规定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 第 2 项规定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 消归属,作废失效。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上市 规则》第八章之第 8.4.2 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 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北京君正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北 京君正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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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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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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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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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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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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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张飞 联系电话:021-52583107 传 真:021-52588686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 邮 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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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君正 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张飞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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