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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genic Semiconductor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Nov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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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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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23 证券简称:北京君正 公告编号:2021-081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21]3097号”文核准,向绍兴韦豪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瑞士银行(UBS AG)和自然人吕大龙3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12,592,518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03.7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06,725,592.86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26,039,208.28元,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1,280,686,384.58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1月1日出具了“XYZH/2021BJAB11063”号《北 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0月29日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在华 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将上述募集资金全 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进行存放和管理,并将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及前述专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近日,公司及下属公司与国泰君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和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与深圳证券 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及专户 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协议方 账户名称 开户行名称 账号 余额 投资项目 备注
公司、合肥君正科技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合肥君正科技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10276000001112728 362,391,638 智能视频系列芯片的研发与产业化项目 截止2021年11月24日的余额
公司、北京矽成半导体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北京矽成半导体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10276000001113517 175,424,447 - 截止2021年11月24日的余额,已通过北京矽成半导体有限公司下拨给矽恩微电子(厦门)有限公司
公司、矽恩微电子(厦门)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矽恩微电子(厦门)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10276000001112988 175,424,447 车载LED照明系列芯片的研发与产业化项目 截止2021年11月25日的余额
公司、合肥君正科技有限公司、国泰君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合肥君正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181264142646 237,356,565 车载ISP 系列芯片的研发与产业化项目 截止2021年11月24日的余额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一: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合肥君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矽成半导体有限公司、矽恩微电子(厦 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 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二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 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 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欣灵、田方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 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电 子邮件或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 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8、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