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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genic Semiconductor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Sep 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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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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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23 证券简称:北京君正 公告编号:2020-066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 司向北京屹唐半导体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38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 金不超过 150,000.00 万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18,181,818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2.50 元/股,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1,499,999,985.00 元,扣除中介机构等其他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 16,750,120.3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83,249,864.70 元。本次发行 的主承销商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中德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北京兴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2020]京会兴验字第 0100000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公司 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国泰君安及中德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0 年 8 月 28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表所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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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民币/元
账户名称 开户行名称 账号 余额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10276000001067386 1,499,999,985.00

三、本次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 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276000001067386,截止 2020 年 8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149,999.9985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购买北京矽成半导体有限公司 59.99%股权及上海承裕资 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财产份额的现金对价、投入北京矽成面向智 能汽车的新一代高速存储芯片研发项目、投入面向智能汽车和智慧城市的网络芯 片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 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张杰、张蕾、张希、肖楚男可以随 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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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 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 1、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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