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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genic Semiconductor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Dec 2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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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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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23 证券简称:北京君正 公告编号:2016-110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11]691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 发行价格每股43.8元,募集资金总额87,6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5,033.90万元, 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82,566.10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责任公司于2011年5月26日出具的“(2011)京会兴验字第1-009号”《验资报告》验 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分别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支行(账 号为1027600000039076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成府路支行(账号为 0132014170003652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账号为 8016100000003056)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专项账户进 行管理,并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变更情况
2016年11月28日,公司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终止<北京君正 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之承销暨保荐协议>持续督导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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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协议》,并与海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际证券”)签署了《北京君 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资金之持续督导协议》。鉴 于公司更换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 的利益,2016年12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将与海际证券及原募集资金账户设 立银行尽快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目前,公司与海际证券及原募集资金账户设立银行主管分行已分别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其中:
1、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账号为10276000000390761,截至2016年12月5日,专户活期余额为 153,847.75元,理财余额为121,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其他与主营业务相 关的运营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成府路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132014170003652,截至2016年12月5日,专户活期余额 为1,553,070.59元;该专户募集资金购买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成府路支 行结构性存款产品,截至2016年12月5日,结构性存款专户账号704374218余额为 95,000,000.00元,结构性存款专户账号704261865余额为216,000,000.00。该专户仅用 于公司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运营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其中83,517,571.34元用于物联网及智能可穿戴设备核心技术及产品研发项 目。
3、公司在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016100000003056,截至2016年12月5日,专户活期余额 为13,109,817.78元;该专户购买的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结构性存款 产品,截至 2016 年 12 月 5 日,结构性存款专户账号 8016400000008205 余额为 70,618,000.00元,结构性存款专户账号8016400000008191余额为50,000,000.00元,结 构性存款专户账号8016400000008272余额为21,22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其 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运营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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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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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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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海际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际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 户银行应当配合海际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际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 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海际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计静波、唐东升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海际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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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通过电子邮件抄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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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证券。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专户银行 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海际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海际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际证券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 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际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际证券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际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海际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海际证券督导期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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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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