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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genic Semiconductor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Nov 9,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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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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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23 证券简称:北京君正 公告编号:2015-056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11]691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 发行价格每股43.8元,募集资金总额87,6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5,033.90万元, 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82,566.10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责任公司于2011年5月26日出具的“(2011)京会兴验字第1-009号”《验资报告》验 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分别在华夏银行北京知春支行(账号为 1027600000039076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成府路支行(账号为 013201417000365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通中心支行(账号为 110907977310107)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专项账户进行管 理,并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账户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日常结算业务的需要,同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便于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结算,经2015年10月2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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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通中心支行(账号为 110907977310107)变更为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账号为 8016100000003056)(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同时,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 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中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1、公司已在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016100000003056,截至2015年11月6日,专户余额为 107,018,246.51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运营资金项目,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暂时未使用部分,可以通过定期存款的方式存储,公司承诺待定期存 款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定期存款方式续存, 并通知中泰证券,公司定期存单不得质押。

  • 2、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泰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泰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 银行应当配合中泰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泰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 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泰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炼、付灵钧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 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中泰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通过电子邮件抄送中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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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专户银行应当 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中泰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泰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泰证券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泰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泰证券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泰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中泰证券可以要求 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中泰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泰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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