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Ingenic Semiconductor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Apr 23, 2014
55229_rns_2014-04-23_cf457a74-629e-4c1a-bedf-1d3f2a3057d8.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300223 证券简称:北京君正 公告编号:2014-018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京君正”)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691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2,0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43.8元,募集资金总额87,600.00万元,扣除各 项发行费用5,033.90万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82,566.10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北 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5月26日出具的“(2011)京会兴验字第 1-009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根据公司的经营需要,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公司使用超募资金14,000万元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成立全 资子公司合肥君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君正”)。合肥君正已于2014年2 月14日注册成立并正式运营。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合理监管超募资金的使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合肥君正科技有限公司 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开立了专项账户(账号为499040100100153588), 并与北京君正、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齐鲁 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 picture [612 x 8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499040100100153588,截至2014年3月27日,专户余额为140,061,188.49元,该专户 用于合肥君正土地及办公楼建设、装修和正常运营的日常费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除合肥君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外,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暂时未使用部分,可以通过定期存款的方式存储,合肥君正承诺待定 期存款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定期存款方式续 存,并通知北京君正、齐鲁证券双方,合肥君正定期存单不得质押。
2、协议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齐鲁证券作为北京君正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北京君正、合肥君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齐鲁证券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章以及北京君正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北 京君正、合肥君正、专户银行应当配合齐鲁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齐鲁证券应半年对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北京君正授权齐鲁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孔少锋、付灵钧可以随时到专户银 行查询、复印合肥君正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合肥君正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齐鲁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合肥君正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北京君正、合肥君正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齐 鲁证券。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合肥君正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专户银 行应当及时以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齐鲁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 7、齐鲁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齐鲁证券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齐鲁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齐鲁证券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齐鲁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北京君正或者齐鲁证券可以 要求合肥君正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北京君正、合肥君正、专户银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齐鲁证券持续督导期 结束后失效。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 picture [612 x 84]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