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Ingenic Semiconductor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3

Sep 23, 2013

55229_rns_2013-09-23_ae71b62e-5464-4d49-a02b-ef519019a566.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300223 证券简称:北京君正 公告编号:2013-039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11]691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 万股,发行价格每股43.8元,募集资金总额87,6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5,033.90 万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82,566.10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5月26日出具的“(2011)京会兴验字第1-009号”《验资 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分别在华夏银行北京知春支行(账号为 1027600000039076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成府路支行(账号为 0132014170003652)、北京农商银行王府井支行(账号为1604000103000002892)、上 海银行北京分行(账号为03001595047) 设立募集资金存储专项账户,将上述募集 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进行存放和管理,并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

公司在北京农商银行王府井支行的募集资金用于移动互联网终端应用处理器芯 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运营资金项目。由于公司实际业务需 要,该募投项目部分支出需要使用美元对外支付,而北京农商银行王府井支行不能

==> picture [612 x 8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进行美元业务的支付,故此,经2011年9月15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公司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北京农商银行王府井支行变更为北京农商银行东 城支行(账号为1601000103000009848)。公司与北京农商银行东城支行、齐鲁证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在北京农商银行东城支行的募集资金用于移动互联网终端应用处理器芯片 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运营资金项目。根据公司日常结算业务 的需要,为了缩短对外付汇结算的时间,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便于募投项目资 金的管理和结算,经2012年5月17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北京农商银行东城支行变更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 行(账号为1101013338100519378)。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齐鲁 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账户变更情况

公司在上海银行北京分行(账号为03001595047)的募集资金用于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及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运营资金项目。根据公司日常结算业务的需要,为提 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便于募投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结算,经2013年9月2日第二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海银行北京分行变更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通中心支行(账号为110907977310107)(以下简称“专 户银行”)。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与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通中心支行、齐鲁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1、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10907977310107,截至 2013年9月9日,专户余额为 225,525,314.16元。其中2,822.27万元用于公司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其余19,730.26万元用于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运营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暂时未使用部分,可以通过定期存款的方式存储,公司承诺待定期存 款到期后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定期存款方式续存,并 通知齐鲁证券,公司定期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齐鲁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齐鲁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章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齐 鲁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齐鲁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齐鲁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孔少锋、付灵钧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齐鲁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齐鲁证券。专户 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 资金总额的10%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齐鲁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7、齐鲁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齐鲁证券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齐鲁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齐鲁证券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齐鲁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齐鲁证券可以要求 公司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齐鲁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 picture [612 x 8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 picture [612 x 84]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