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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genic Semiconductor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Jun 1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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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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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23 证券简称:北京君正 公告编号:2012-023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11]691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 万股,发行价格每股43.8元,募集资金总额87,6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5,033.90 万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82,566.10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5月26日出具的“(2011)京会兴验字第1-009号”《验资 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分别在华夏银行北京知春支行(账号为 1027600000039076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成府路支行(账号为 0132014170003652)、北京农商银行王府井支行(账号为1604000103000002892)、上 海银行北京分行(账号为03001595047) 设立募集资金存储专项账户,将上述募集 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进行存放和管理,并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

公司在北京农商银行王府井支行的募集资金用于移动互联网终端应用处理器芯 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运营资金项目。由于公司实际业务需 要,该募投项目部分支出需要使用美元对外支付,而北京农商银行王府井支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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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美元业务的支付,故此,经2011年9月15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公司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北京农商银行王府井支行变更为北京农商银行东 城支行(账号为1601000103000009848)。公司与北京农商银行东城支行、齐鲁证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账户变更情况

公司在北京农商银行东城支行(账号为1601000103000009848)的募集资金用于 移动互联网终端应用处理器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运营资 金项目。根据公司日常结算业务的需要,为了缩短对外付汇结算的时间,提高公司 经营管理效率,便于募投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结算,经2012年5月17日召开的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北京农商银行东城支行 变更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同时,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 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齐鲁证券签署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1、公司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银行”),账号为1101013338100519378,截至2012年6月15日,专户余额为 125,816,400.87元,其中4,736.49万元用于移动互联网终端应用处理器芯片研发及产 业化项目、其余7,845.15万元用于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运营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暂时未使用部份,可以通过定期存款的方式存储,公司承诺待定期存 款到期后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定期存款方式续存,并 通知齐鲁证券,公司定期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齐鲁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齐鲁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齐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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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齐鲁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情况。

4、公司授权齐鲁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孔少锋、付灵钧应在有效工作日内到专 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齐鲁证券。专户 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在付款后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齐鲁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齐鲁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齐鲁证券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 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齐鲁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齐鲁证券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齐鲁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在专户银行开立的全部账户,如遇国家有权机关实施查询、冻结、扣划业 务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专户银行应按照国家制度规定予以受理,专户银 行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9、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齐鲁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齐鲁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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