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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genic Semiconductor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1

Jul 4,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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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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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23 证券简称:北京君正 公告编号:2011-002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11]691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 万股,发行价格每股43.8元,募集资金总额:876,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50,339,000.00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825,661,00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北京 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5月26日出具的“[2011]京会兴验字第 1—009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分别在华夏银行北 京知春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成府路支行、北京农商银行王府井支 行、上海银行北京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统称“专户银行”),将上述募集 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进行存放和管理,并将与保荐机构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齐鲁证券”)及前述专户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账户分布情况

1、公司在华夏银行北京知春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10276000000390761。截至2011年6月10日,账户余额为¥114,581,000.00元 (人民币壹亿壹仟肆佰伍拾捌万壹仟元整),其中8,721.00万元用于便携式消费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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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用多媒体处理器芯片技术改造项目、其余2,737.10万元用于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 的运营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成府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132014170003652。截至2011年6月10日,账户余 额为¥300,000,000.00元(人民币叁亿元整),其中8,165.00万元用于便携式教育电 子产品用嵌入式处理器芯片技术改造项目、其余21,835.00万元用于其他与主营业务 相关的运营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北京农商银行王府井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1604000103000002892。截至2011年6月10日,账户余额为¥200,000,000.00 元(人民币贰亿元整),其中12,387.00万元用于移动互联网终端应用处理器芯片研 发及产业化项目、其余7,613.00万元用于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运营资金项目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在上海银行北京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03001595047。截至2011年6月10日,账户余额为¥211,080,000.00元(人民币 贰亿壹仟壹佰零捌万元整),其中,3,388.00万元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其余17,720 万元用于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运营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公司在各专户存储的募集资金暂时未使用部份,可以通过定期存款的方式存储, 公司承诺待定期存款到期后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定期 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齐鲁证券,公司定期存单不得质押。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1、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齐鲁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齐鲁证券应当依据《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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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齐鲁证券的调 查与查询。齐鲁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齐鲁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U陈正旭U、U邹维刚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齐鲁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齐鲁证券。专户 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 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在付款后5个工作 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齐鲁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齐鲁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齐鲁证券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 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齐鲁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齐鲁证券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齐鲁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齐鲁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如 果齐鲁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时本协议尚未失效,则齐鲁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 之日。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 07月 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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