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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genic Semiconductor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5
Aug 2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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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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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北京 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 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 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 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四条 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 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五条 除相关法律规定另有规定的外,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继续履行职务的情形。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 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并不影响该董事依据任何合约提出的损害 赔偿申索。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 合理数额。
第十一条 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二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 工作交接,工作交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移交在 公司任职期间取得的公司全部文件、印章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资料或财产。董 事会秘书应当负责监督离职董事的工作交接并进行相应记录,交接记录需存档备 查。
第十三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 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 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 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法律规定、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 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时间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至少在任 期结束后两年内并不当然解除。
第十七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 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发行的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