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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genic Semiconductor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4

Apr 1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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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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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内 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 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对公司 及其所属部门(包括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公 司应保证其工作合理、合法、有效,达到完善公司内部制约机制,加强内部管 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 责和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和指导,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开展 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

第五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 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六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 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审计、财务、金融、经济、法律 等专业知识和处理事务的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并不断 通过岗位职能培训和后续教育提高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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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 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自觉接受审 计,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 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 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 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 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 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要求,起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编制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编制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部 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 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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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 对公司和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 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四)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任期内经济责任进行任期 或者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内部负有重要岗位责任人员的离任(职)进行 审计;

(七) 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八) 对公司和子公司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 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以及公司和子公司的基建工 程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九) 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 场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 的各类风险,并提出必要的整改措施;

(十) 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和子公司进行审计;

(十一)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 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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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 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 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 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上述控制活动 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包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 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 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 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 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 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 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 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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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 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 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 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 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 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 (四)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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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 (三) 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

  • 明确;

  •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 (六) 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 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 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

  •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 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 (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

  •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 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 (二)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 (三) 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 (四) 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 (五)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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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 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和报告制度;

(二)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 核、披露流程;

(三)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和保密责任;

(四)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 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 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 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可聘请审计部以 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加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 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 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 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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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 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 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 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 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三十五条 公司将以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 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以下权限:

(一)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公司财务部门及相关部门或子、分公 司按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财务分析、财务预算、财务决算等会计资料以及与审 计评价有关其他文件和资料;

(二) 审核会计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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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 等证明材料;

(三)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 为,一般应报请公司领导同意做出制止决定,特殊情况,审计部有权先做出制止 决定再报请公司领导;

(四)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董事会批准,可 以采取封存凭证、账册、资产等必要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 提出改进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规定行为的意 见;

(六)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和造成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 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审计委员会反映,需追究个人法律责任的移交有关部门 处理。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程序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公司及子、分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年度审 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 施。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 拟订内部审计工作方案。审计方案的内容包括:审计立项依据、项目 名称、被审计单位、审计程序、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及范围、计划工作时间、审 计组成员和分工,以及其他事项;

(二) 发出通知。根据审计方案的要求在实施审计三日前以口头方式或邮 件形式通知被审计对象,被审对象应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按审计通 知的要求准备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三) 审计实施。内部审计小组根据审计项目需要收集和查阅凭证、账簿、 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通过审查、取证、分析、核实、查明主要情节和问题,并 取得相应的证据材料,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 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 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编写审计工作底稿的基本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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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

  1. 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记载审计业务事项;

  2. 一切资料必须注明来源出处。

审计组按审计项目分类,一事一稿。将内部审计工作底稿所列事实和有关资 料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出具审计报告初稿。

(四) 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组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审计组认为是合理、正确的意见应当采纳,并相应修改审计报告初稿,于审计结 束后十日内提出审计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编写审计报告应文字 清晰、简练,评价和结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定性准确、依据充分处理适当。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审计立项依据;

  2. 审计组成员及负责人;

  3. 审计工作时间;

  4. 审计经济活动的业务内容和时间范围;

  5. 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及经营管理概况;

  6.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7. 审计结论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及其所依据的有关规章制度。

(五) 审计报告经审计委员会审定后,签发审计结论和决定,送达被审计对 象,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被审计对象对 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有异议时,可在审计结论送达后十日内向审计委员会书面 反映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处理;

(六) 公司审计部要监督检查被审计对象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情况,并促 使真正落实,根据审计需要可进行审计回访或后续审计;

(七) 审计结束后,将所有形成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经整理后纳入审 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审计组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 进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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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审计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 制度,并完善审计操作规范、审计底稿规范、审计流程规范和审计报告方式及 后续整改监督记录。

第四十一条 审计档案管理的范围:

  • (一) 审计方案及审计通知书;

  • (二) 审计报告及相关附件;

  • (三) 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 (四)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 (五) 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 (六) 被审计单位领导或有关人员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 (七) 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有关资料;

  • (八) 与审计有关的其它材料。

第四十二条 审计归档的材料要完整、齐全、手续完备,按审计事项一 项一卷。卷内材料应按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批示在前请 示在后,重要文件的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的顺序排列。卷内材料目录按结论性 文件、程序阶段性文件、工作过程资料、审计证据和评价依据的顺序编写,并 标明材料页号。经整理装订,填好案卷封面,按公司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由审计部保存,保 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奖惩及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内部审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 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公司商 业秘密,或违反本规定所列内部审计人员守则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可视情节 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 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 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 议公司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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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 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一) 阻挠、刁难、故意设置障碍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 (二)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

  • 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 (三) 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

  • 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 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 (四)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 (五) 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举报人、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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