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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tmic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Jun 2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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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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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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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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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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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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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 3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 4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 5 第五章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保障 .................................... 8 第六章 附则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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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利 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和《盈方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并与公 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且董事 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对公 司全体股东负责。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
2、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
则;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亲 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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婿、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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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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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
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直系亲属;
-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5、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股东大会选举独立 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八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 本制度第七条的上述内容。
第九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 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 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核。对深圳证券交易 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 否被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 得超过六年。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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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予以撤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低于《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 求 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十三条 除出现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 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 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低于《指导意见》 规 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 生效。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 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应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下列特别职权:
-
1、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
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4、提议召开董事会;
-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除第5 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行使第5 项职权时需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机构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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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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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名、任免董事;
-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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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4、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
-
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
5、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
-
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
6、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 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
7、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
8、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
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
9、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
10、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应当是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
-
独 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 露。
-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
2、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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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
4、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
-
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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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表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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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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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
-
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 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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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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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3、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4、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公开声明:
-
1、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
2、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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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
-
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
4、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
5、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
1、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
2、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
3、现场检查情况;
-
4、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
-
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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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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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 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 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 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 职。
独立董事最多在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 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 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五章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 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与该等 事项有 关的完整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 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 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深圳证 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 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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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不应从公司及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 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本制度修改亦需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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