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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tmic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Jun 3,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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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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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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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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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63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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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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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 3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 4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 7 第五章 附则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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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 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投 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以 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等各种方式的投资者 关系活动,加强与公司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的和认同, 建立投资者与上市公司长期的良性互动关系,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 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平等对 待全体投资者,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保障所有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合法权益。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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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认同。

(二)促进公司的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提高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公信力,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促进公 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 仲 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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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法定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披露工作,保证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二)股东大会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会 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召开方式,以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 则做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 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三)网络沟通平台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 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就 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四)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实施融资计划时或公司认为必要时,按有关规定 举办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 建议。公司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 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上述活动若采用网上直播方 式,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相关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 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相关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通过公司网 站、投资者互动易平台形式对外披露。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等活动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的相关 信息应平等地提供给全体投资者。

(五)现场参观和座谈沟通及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安排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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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事项进行公司现场参观、座谈及一对一的沟通。在接待过程中,公司应严格遵 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 私下向参观人员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六)邮寄资料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 相关机构和人员。

(七)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

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 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当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 告。

(八)其他公共传媒信息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 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 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 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应当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 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 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 应。

第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不接受投资者现场调 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 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投资者决策产 生误导。

第十三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进行调研采访活动,需提前5 个工作日与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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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进行预约登记,董事会秘书应提前做好调研采访活动的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进行直接沟通时,有权要求投资者出具公司证明或身 份证等资料,并要求投资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签署承诺书。

投资者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如以所在机 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应在承诺书上加盖机构签章。

投资者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 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投资者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 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十五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 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投资者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统一由公司证券部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 照《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日常业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等各类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必要时安排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 投资者见面沟通。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其履行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汇集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 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 (三)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五)在公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并披露相关信息,方便投资者 查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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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的方式回答投资者的资讯;

(七)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 对公司的关注度;

(八)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 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十)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 系;

(十一)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 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二) 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

(十三) 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 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 考;

(十四)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第十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经营管理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四)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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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 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 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或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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