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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tmic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Jun 3,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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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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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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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3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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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 4 第三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 10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 11 第五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 11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 15 第七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承担 ......................................... 15 第八章 附 则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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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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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 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

(四)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 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在规定时间内、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 布,送达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的 信息。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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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遵照《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执行。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 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 度报告披露时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 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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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 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 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公告、重大 交易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其他重要事项公告等。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 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十五条 发生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款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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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履行职责;

  •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

  •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应披露的重大交易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提供财务资助;

  • (四)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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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总资产的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合并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合并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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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时, 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 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应披露关联交易之交易额的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合并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 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 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 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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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业绩大幅变动。

上述业绩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或者 实现扭亏为盈的情形。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 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 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 总额、净利润、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九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 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第三十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 传闻传播的证据,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确认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的重大事项的回函,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 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中 国证监会等对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情况,股东大会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情况, 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

第三十三条 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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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

  • 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式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规定 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式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针对上述 重大信息履行公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 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沟通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 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已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协助 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 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 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 息。

第三十八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 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 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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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 (三)董事长签发。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 公告。

第五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

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董事、董事会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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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 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四)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 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 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五)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六)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 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 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七)涉及公司经营战略、财务、融资、投资、购并、诉讼、仲裁及可能引 起诉讼或仲裁的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等重大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相 关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及资料拟定或者组织拟定信息披露公告文稿,经公司董事 长或其授权的董事审定后,对外发布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监事会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 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 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 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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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 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 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 响的事项时,应当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三) 应及时提供和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所提供和传递 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指定专门人员就上述事宜与董事 会秘书保持沟通并配合其共同完成公司信息披露的各项事宜。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 (四) 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下属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相关负责人应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予以报 告:

(一) 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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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 (三) 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

  • 大合同;

  • (四) 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

  • 转或报废;

  • (五)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六)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

的;

  • (七) 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 (八) 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 (九) 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十) 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 (十一) 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二)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

(十三) 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四)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 人,负责准备和递交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 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漏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 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文件资料。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要积极配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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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 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 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五)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所有需要披露的 信息统一归集给董事会秘书,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 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三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 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时间不得 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七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承担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五十七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和 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各子公司应按照本单位工作职责,切 实履行信息报备义务,不得相互推诿、扯皮。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检查各部门、 各子公司信息披露的报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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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各子公司和人员发生规定应报告而 未报告造成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差错或者疏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按照 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违规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各子公司和人员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 露违规或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对相关部门或公 司进行处罚并对相关部门或公司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直到解除其职务 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可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各子公司在工作中应与业务中介机 构约定保密义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内外部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有 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 时间。本办法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和本办法披露 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超过”、“以内”都含本数,“少于”、 “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并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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