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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tmic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Apr 9,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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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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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办法
(经2013 年4 月9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18 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 以下简称 (“《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主板规范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以 下统称“高层人员”)。
第三条 公司高层人员所持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 司高层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等情形,对高层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简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五条 公司高层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 违法违规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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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高层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 离任职期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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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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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任高层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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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任高层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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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及其高层人员应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 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高层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 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 份予以锁定。
第九条 公司高层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主要亲属买卖公 司股票的,应在买卖前向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买卖计划,董事会秘书应及时进行 核查该等买卖行为是否存在不当情形,并提示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份不得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董事会秘书确认已完成该等 事项后,方可提交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份意向的报备。
第三章 股份持有管理
第十条 公司高层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业务指引》的 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高层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 条件满足后,高层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 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高层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 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二条 在锁定期间,高层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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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 公司高层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 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四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高层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 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四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高层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二)高层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高层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高层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高层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公司高层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 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高层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高层人 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 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高层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 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九条 公司高层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 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公司高层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 个交易日 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 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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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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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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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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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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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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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公司的高层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申
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高层人员违反《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其所 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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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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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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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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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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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款“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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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高层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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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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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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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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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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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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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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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高层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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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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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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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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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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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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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或公司高层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高层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公 司董事会申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高层人员及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 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高层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 本办法买卖、转让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 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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