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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tmic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Aug 1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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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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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2年-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尚需经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健全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或“本公 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 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 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证监公司字〔2012〕 26号)的文件精神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 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 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1、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着眼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综合分析企业发展战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 环境等因素;

2、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 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3、平衡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公司的 短期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关系。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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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

  • 配相关条款的规定;

2、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 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 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12年-2014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 司的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和发展阶段,提议进行中 期现金分配;

  •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 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 3、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当年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时,

  • 应积极推行现金分红方式;

4、公司于2007年实施了破产重整,2008年至2011年公司持续盈 利,但由于公司累计亏损较大,公司破产重整后历年实现的利润均用 于弥补往年亏损,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 -65,758.01万元,因此公司目前尚不满足现金分红条件;

未来三年(2012年-2014年),公司若实现盈利,根据《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且在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和依法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后,在公司可供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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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为正、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无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此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该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现金分红比例由 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5、未来三年( 2012-2014年),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 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 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

6、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预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会对 公司利润分配的建议和监督。

第四条 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根据公司状况、股东(特

  • 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 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 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并由董事会提交议案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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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1、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在充分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盈利规模、现金流量情况及当期 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表决;

2、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积极充分 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广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六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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