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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tmic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3

Apr 30,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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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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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天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聘免程序,优化董事 会、管理层的人员组成及结构,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相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董委员,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工作 是对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本细则所 称经理人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部长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 的人员组成和结构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选择合格的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 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提名董事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以书面形式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和提名人选,不 得干预提名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选的当选条件、选择 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以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级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产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 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十天,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及反馈意见开展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 开二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涉及委员会成员的议题,当事人 应该回避。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议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内容如有与国爱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好修定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湖北天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 4 28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