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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tmic co.,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16
Jun 3,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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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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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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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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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6 月3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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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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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信息申报 ...................................................... 3 第三章 股份持有管理 .................................................. 5 第四章 股份变动管理 .................................................. 5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 6 第六章 附则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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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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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 “《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主板规范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主板规范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其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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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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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主板规范 指引》、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 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 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 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 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 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 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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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 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 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变更当年可转让股份额度。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
第三章 股份持有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 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按《业务指引》的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 自动锁定。
第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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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 定。
第四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 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 定。
第十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买卖本 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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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以及董事会拒不披露的,深 交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
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款“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
-
“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的,
-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款规定履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 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 日起算,至公告前1 日;
-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 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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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 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 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转让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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